简介:【摘要】农村集体经济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在新形势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存在着多重困境,研究这些制约因素,完善相关机制,对于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尤为重要。【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体制完善1982年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这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承认。此后,在1993年、1999年、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以及2002年修订的《农业法》都沿用了这一概念。但是,这种规定仅仅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的形式上的确认,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集体经济组织的“统”的功能正渐趋弱化,双层经营机制也逐渐流于形式。因此,法律有必要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予以重新认定,以便充分发挥其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的功能。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体制的法制缺陷(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人格不健全第一,集体经济组织法律概念不明确。在1982年的宪法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确立下来,以后的《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都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宪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对该组织性质特点的原则性规定。但是,到目前为止,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以至于哪些社会组织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和实践都不清楚。第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模糊。从目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看,绝大多数地方都想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机构,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却难以实现。
简介:近三年来农民收入增幅持续回落,农产品滞销积压,耕地大量抛荒,近2亿农村剩余劳动力没有出路,农民生产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人心涣散,同时“三假”(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坑农事件屡屡发生,“三乱”(乱罚款、乱摊派、乱收费)屡禁不止,城市“三废”向农村大量倾泻,假冒伪劣商品在农村自由泛滥,干群关系恶化,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分散的小农户没有进入社会化大市场的组织,缺少参与社会事务的平等机会和自身正当利益的保护组织。目前工人有工会,妇女有女联,商人有工商联,学生有学生会,个体户有个协,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组织,唯独9亿农民没有真正属于自己的组织,他们绝大多数已处于一种自然人状态,没有人保障他们的经济收入,也没有人管他们的思想状况,文化娱乐生活等。事实上,在当今中国社会,再没有一个群体象这群庞大的人群那样自由泱散,那样需要自己的组织,他们需要自己的利益组织,以争取市场交易中的平等机会,需要自己的谈判组织,以谋求与外部组织的平等对话;需要自己的服务组织,以减少生产经营的需要,以及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角度出发,明确提出“农民需要有自己的组织”,并通过国际比较指出:发达国家有农民的组织,中国也应该有。当前农村基层组织的职能大都已经异化,只有创建新的组织,才是真正的出路。
简介:一、律协法定性质律师协会是由律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世界各国(除少数国家外)都是以法律规定,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凡执业必须加入律师协会,成为律师协会的成员。该团体的特征:1、互益性。律协所有活动的注意力不以社会利益为首要目的,而是以成员的互益为基本宗旨。这种互益性,是体现在多方面的。在经济上,律师协会是律师群体组织,代表律师这一阶层的利益,如日本律师联合会章程规定,律师必须加入行业歇业互助、病残互助、养老互助,以团体的财力来解除会员的后顾之忧;在业务拓展上,禁止同行之间不正当竞争,严禁滴贬同事;在信息资源上的利用,律协必须向会员提供最新的立法动态,各种法学研究最新成果;在提高会员素质上,要对原有的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