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河长制”是我国在水务治理工作中的一项制度创新,其主要内容就是将各级党政领导任命为河长,对所治区域内河道水务相关工作进行监督与协调,进而在有人负责的情况下实现多部门的协调联动,保证良好的水生态环境。在当前工作中,有关于“河长制”的立法主要是《水污染防治法》中相应的条款内容,同时,部分省市针对“河长制”工作的具体施行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或者制度性文件。从当前“河长制”的运行来看,可以说在河湖的地方性治理上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依旧暴露出了主体责任不明确、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等立法缺陷。本文采取文献研究等方法,总结了“河长制”取得的成效与当前面临的困境,认为应当通过积极推进“河长制”立法,加快出台地方性法规来完善“河长制”的具体规定,明确河长及相关责任部门的法定职责,建立贯穿“河长制”工作始终的信息公开制度与公众参与制度,建立健全系统全面的跨区域联动制度以及河长会议制度,完善“河长制”的监督机制,从而构建起相对完善的“河长
简介:摘要:区域协同立法是指为了解决跨行政区域的事务,多个不同的地方立法主体按照各自的立法权限,根据立法程序和协议,开展的立法活动。区域协同立法有助于推动区域合作的发展,推动我国经济等全面协调发展。本文内容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概念、原则、内容以及法律意义等方面全面介绍区域协同立法;第二部分归纳总结了区域协同立法的现状,并从区域协同立法的法律地位、主体、范围及审查监督等方面论述并分析主要存在的突出问题;第三部分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以期能为推动我国区域协同立法的发展与完善进行一些有益的探讨和建议。
简介:【摘要】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民法典》关于保证合同制度的修改和完善,体现了从侧重保护债权人利益,转为均衡保护保证人和债权人利益的立法倾向,是法律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结果。
简介:摘要: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为了整个社会稳定和谐地发展,我国的法律体系不断地走向成熟,在很大程度上对社会进行了有效的约束与管控。其中民法总则得到了深度的完善,但是在实际民法应用过程中,也相应地出现一些问题,因此需要相关人员或专家,对实际民法应用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积极探寻各类型问题出现的原因,在此基础上使得民法总则更进一步的完善,发挥出其应有的效力。国家在不断的发展中,需要通过法律对社会进行约束,若未能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将会影响整个社会发展的安定,法律的完善需要根据现阶段的社会发展情况进行修正,面对所出现的立法问题,应当及时洞察处理,针对实际情况与法律理论不相符的状况,为了使在实际生活中有效执行,相关部门需要将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效力的问题置于关键环节。
简介:[论文摘要] 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为环境保护诉讼工作提供了新的诉讼方向,由于环境司法为指导实践,司法机关不得不以“司法解释”名义制定大量具体规则,成为环境公益诉讼实际运行的主要依据。尽管就实际而言,这些基于实践问题逼迫司法能动性创造的规则多数正确、合理,但师出无名,无法可依,因为其中的诸多内容显然已超越对传统诉讼规则的解释的范畴而不如立法之禁地。法官依赖于具体详细的司法解释,而在法律层面本就缺乏相关规定的公益诉讼来讲,情况更是普遍,所以法官在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时能否守住其最后防线的作用不言而喻。并且大量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及政策性文件的存在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地方法院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法律层面加快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很有必要。
简介:【摘要】:从各国《公司法》公司治理模式来看,一般有股东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两种立法趋向,其作为学理研究而产生的概念,并未成为专业严密的法律概念,但主义的选择对于一国公司的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由于我国采用统一的公司法立法模式,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立法统一于《公司法》中,由于这些公司规模、经营模式的区别,若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立法并不利于整体的公司发展,而是应结合不同情况予以确定,从《公司法(修订草案)》中也可以看出,并未明确选择某种主义而是在不同情形下具有某种主义的趋向,这样的立法是符合当前我国《公司法》的发展状况,也有利于公司治理模式的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