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近几日,中国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门以及财政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商务部门等而是一个部门进行了联合签约活动,也就是《关于对重大违法税收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签订,其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进行了十八项联合惩戒措施。失信惩戒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对失信者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的一种规定制度,其功能强大,可进行惩戒奖励和威慑等,在现代社会中是用来维系诚信的重要手段。不过中国现存的失信惩戒制度主要以法律条款为主,比较晦涩难懂,所以本文主要对税收违法失信行为惩戒制度的本质和功能进行论述,并以个人的观点对惩戒措施进行阐述和分析。
简介:事先性、特定性、适用性和服务性并不能体现税收事先裁定行为的法律属性特质,因而应当从是否创设新的法律关系,是否具有双方约束力,是否要求普遍适用性以及是否满足可救济性四个方面分析其基本特征。通过基于以上四个方面的比较,税收事先裁定行为排除了行政决定、行政合同、行政解释以及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属性可能。应当将税收事先裁定行为界定为一种助成性行政指导行为,同时通过对行政指导起源、性质和作用的再认识以及借鉴日本法上'法令适用事前确认程序',应当在构建和完善税收事先裁定制度的过程中注重依法行政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的遵守,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推动税收征收管理法治化的同时,促进该制度的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