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税务代理国际上已通行了几十年,国会1942年就通过了《税务代理七法》的立法程序,1951年修改为《税理七法》延用至现在。德国1975年通过《纳税咨询法》,美国的税务代理开展得更早。目前经济发达国家的税务代理都具备法律化程序,对促进这些国家税收法制建设均取得很好的成功经验。中国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是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1994)211号文件下发,并公布在1994年9月16日《中国税务报》上。全国各地社会中介机构目前都在积极等划,准备实施税务代理业务。笔者根据现阶段税务代理试行现状,为完善和改进税务代理工作作些探讨。
简介:<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税务代理在我国的兴起已成为必然趋势。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代为办理税务事宜。”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作出有关税务代理制度的规定,标志着我国税务代理工作已经得到法律上的确认与保护,为在我国建立系统、健全、规范的税务代理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包括青岛市在内的一些地区已先后进行了税务代理推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税务代理在我国毕竟尚属起步阶段,推行工作中也存在着大量的问题亟待克服和解决。我们对此进行了调查,得到了许多启示,也引发了一些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