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重大司法制度创新,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有着重要作用。通过实证研究发现,侦查机关存在认罪认罚从宽过程中存在告知制度设计粗略、“程序从宽”体现不足、嫌疑人认罪认罚判断简单等形式化积弊,因此需要从告知、强制措施适用、认罪认罚判断等多个方面进行完善,方能实现制度设计的初衷。
简介:公司高管薪酬积弊重重,其核心问题并不在于薪酬之高,而在于薪酬与公司绩效之间关联度低下,而且缺乏有效的程序来制约董事会的恣意。另外,过高的薪酬吸引着大量有天赋的人才涌入商学院,未能从事其他社会价值更高的行业,从而减损了社会福利。然而,市场自身力量理论、最优合同理论、管理层权力理论等均无法全面解释高管薪酬之高企。事实上,公司的自我拉抬偏差、商业判断原则对高管薪酬安排之庇护、法院因无力对高管薪酬的妥当性予以事后裁断而不愿介入相关纷争、谋求政治资本最大化的立法者的机会主义心理,以及有关公司法律的“信任型”特征,均使公司高管薪酬的制约力量极度弱化。由于诸多因素极不确定,要求以确定性和规范性为特征的法律在这些方面做出应对,其限度至为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