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我们摒弃过去片面关注经济增长而不顾资源环境状况的发展思路,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生态文明理念落实在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就是要求矿产资源开发尊重自然,保护生态环境,这就需要生态补偿制度来调和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恶化之间的对立矛盾。我国目前尚缺乏在生态文明理念指导下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导致面对矿业开发中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而束手无策。本文针对矿产资源开发中产生生态环境问题的不同阶段提出构建生态文明理念下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既包括对即将形成的生态环境问题防治的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也包括对历史已形成的生态环境问题治理、恢复的矿山开发生态环境国家补偿制度,针对新旧生态环境问题形成统一的生态补偿模式。
简介:生态文明制度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包含法律规范、软法规范、文化规范和习俗规范等四种基本规范。生态文明的正式制度内部及与非正式制度之间都存在一定冲突,影响了我国当前重点加强建设的生态文明法律规范和官方制定的软法规范的权威和认同,给生态文明法治化带来了一定危害,因而有必要对各类规范整合。生态文明制度的规范整合,应当坚持“一元多样”原则,从文化规范、习俗规范、软法规范和法律规范四个层面着手。文化规范要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融合与创新,习俗规范要进行现代价值的梳理与选择,软法规范要规范化和系统化,法律规范要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向互动与其他规范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