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侵权责任法》及先前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均持完全倒置的立场,但这种举证责任分配方式遭到了司法实务的普遍抵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与《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试图对此进行改变,但也存在不少模糊与矛盾之处而亟待从解释上予以明晰。从因果关系要件本身入手进行分析,在解释学上可以将其具体化为相应的评价根据事实、评价妨碍事实以及经验法则。结合学理以及现行相关规范,举证责任应当作如下分配:原告应当就评价根据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有利于己的经验法则的证明程度达到较高盖然性;而被告需要就评价妨碍事实和有利于己的经验法则承担举证责任,并在原告对经验法则的证明程度达到高度盖然性时承担部分评价根据事实的举证责任。
简介:在生态文明语境下,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法律责任制度至关重要。为此,就需要厘清生态环境法律责任的性质、承担方式和救济途径。为此,我们选择了一组论文就此展开专题讨论。《论(侵权责任法)第68条之部分连带责任性质》一文从((侵权责任法》第68条性质之争议谈起,分析了“部分连带责任”说的合理性以及环境侵权司法解释与《侵权责任法》之契合之处。《生态修复法律责任之偏见与新识》一文则认为,生态修复法律责任与环境法律责任存在显著区别,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其法律性质和承担方式。《美国水污染损害评估法制及其借鉴》一文则以比较法视角分析了美国水污染损害评估法律实践及其借鉴意义,进而从法律救济的角度提出了健全和完善我国水污染损害评估法制的对策建议。
简介: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碳审计与鉴证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不仅在《审计法》等法律制度中缺少此方面的相关规定以及配套政策,而且在审计的标准、目标控制等方面也没有系统的制度安排,因此我国碳审计与鉴证制度框架的构建显得尤为重要。鉴于此,在分析我国碳审计与鉴证业务发展现状及制度缺陷的基础上,设计环境责任下我国碳审计与鉴证业务制度框架:从我国企业“碳足迹”出发,设立碳审计与鉴证的三维制度评价体系,构建碳审计与鉴证立法协调机制,制定碳审计与鉴证业务的行业标准,完善现行立法中关于专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制度,以保障控排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责任,促进我国绿色低碳经济更加规范有序地发展。
简介:以2011—2015年中国企业300强为样本,通过单因素方差分析,检验了不同所有制企业社会责任水平的差异性。研究发现,在责任管理、市场责任、社会责任、环境责任及综合得分上,国有企业显著高于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但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间并不存在显著性差异。考虑到非"竞争中立"环境下差异化的监管体制、考核制度、政府干预和过度补偿可能是催生国企与非国企社会责任水平显著差距的主要原因,建议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层次位阶,针对国企与非国企、公益性企业与竞争性企业采用差异化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编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指南,引入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促进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