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民法总则设定专款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彰显国家保障信息权益之态.纳税人涉税信息属信息范畴,理应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民法总则信息保护机制下的主体并不能有效涵盖税法意义上纳税主体,机构信息与个人信息的法益保护应具有同等性.机构纳税人的涉税信息保障方面尚无上位法为依托,在实际运行中存在一定风险.以纳税人享有信息权、具有涉税信息的各项民事权能为出发点,在借鉴民法总则个人信息保障机制基准上,厘定不同主体对涉税信息保护职责,在立法中以体系化的法律予以强化,建立专门信息执法监管机构负责涉税信息监管和纳税人信息权利宣传教育,赋予信息主体权利侵害的民事救济渠道,以图构建涵盖全体纳税人框架的涉税信息保护体系.
简介:摘要:分析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保险行业税收问题及面临的涉税风险,并从保险行业组织机构、免税业务、出险汽车发票抵扣和推广赠送品四个方面提出加强涉税风险防控措施。
简介: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金融机构提出了许多合规新要求。标准是多种因素促成的结果,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是目前公认的防范和打击国际反避税的重要方法。但是标准的执行面临诸多掣肘,例如,发展中国家技术条件低下和国内法律制度不完备、国家间利益不平衡、硬性监督机制缺乏等,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执行动力和效果。通过发达国家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标准的执行能力、在相关双或多边协定中引入利益补偿规则、OECD强化认知和规范治理等途径,能有效破解掣肘因素,推进标准的执行。
简介: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相应增多,管理任务不断加重。如何规范涉河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和管理好涉河项目?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1992年水利部出台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2001年,安徽省水利厅先后制定下发了《安徽省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评审暂行办法》等;2005年8月,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对涉河项目防洪评价、施工方案审查等作了明确规定。2008年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四项制度的通知》,对涉河工程规范管理提出的明确要求,要求的四项制度即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巡查制度;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同时实施制度;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