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的修订,惩罚性赔偿倍数的提高和最低赔偿标准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在食品安全领域出现了一批以索要惩罚性赔偿为职业的“职业索赔人”。他们以获得赔偿为目的,与打假基本无关,且逐渐呈现组织化、集群化、家族化的特点,已经超出了一个善良且诚信的消费者应有的道德底线,也违反了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并由此引发道德风险。法院在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惩罚性赔偿条款时出现了理解不一致、裁判尺度不统一的情况。为此,应通过案件的审判,发挥司法制度在消费领域中对诚信观念与秩序的塑造和引领作用,既不能因噎废食一概否定职业打假人的作用,也不能放任不管,应通过不断的制度创新,加强诚信的秩序塑造,引导职业打假人依法打假索赔。
简介:摘要: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信息通信业也迅速发展起来。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这些变化,通信企业推出了各种电信消费套餐。消费者对复杂包装的选择感到困惑。对于通信运营企业来说,如何有效配置通信资源,实现利润最大化也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近年来,数据技术的发展给了我们解决这一问题的希望。互联网技术的出现使得企业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紧密,消除了信息壁垒和信息孤岛,实现了互联互通,解决了数据源问题,通过ETL技术整合了异构数据,构建了数据分析主题,进行了数据挖掘,对结论进行分析,并采用分布式存储方式进行数据存储。本文主要介绍了利用关联规则算法处理电信包,生成频繁项集,为运营商提供决策支持,为消费者选择包提供指导。
简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想范型可以概括为:为满足"激励"、"惩罚"和"威慑"的制度功能,惩罚性赔偿适用于行为人具有恶性过错的侵权责任,并以"基准赔偿数额+增加赔偿数额"为赔偿标准计算方法,其中基准赔偿数额恒定为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增加赔偿数额则与基准赔偿数额存在比例关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和法释〔2003〕7号中的相关惩罚性赔偿立法可以分类为"颠覆类型"、"标准类型"和"变通类型"三种。针对在立法中规则的碎片化、不系统所造成的标准不一和适用困难,应当进行立法三类型之间的联动和整合,形成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为基准,以商品房购买、食品安全等领域特殊立法为补充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