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距今已有12个年头。该法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法律实施,一些在法律制定当时未及预料的新情况、新问题也显现了出来,尤其是因《消法》第49条首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催生出其后屡见不鲜的“知假买假”并双倍索赔的职业打假者。并导致对其法律适用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发激烈讨论,观点明显对立。实际上,对《消法》第49条适用上的争议最终被归结为对该法第2条“消费者”概念内涵以及“消费行为”外延的认识不同上,对概念的厘定构成了正确适用第49条的前提与基础。
简介:《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如何体现消费维权的社会其治?《消法》明确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消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企业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