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院主导下的公司对派生诉讼成本的承担和对诉讼实质意义上的司法许可是两个紧密联接的股东派生诉讼核心制度安排:只有公司承担原告股东的派生诉讼成本,诉讼才有可能被股东提起;诉讼司法许可不仅使法院有机会事先甄别、剔除无益诉讼,而且公司承担股东诉讼成本也才具有正当性。这两个制度安排相互配合、相互照应,旨在鼓励有益诉讼、给予股东正当司法救济途径,和抑制无益诉讼、保护公司经营自由防止股东不当干涉之间取得大概的平衡。我国《公司法》第152条的修改方向应该是一方面给予法院阻止股东任意和无理由诉讼的司法许可权力;另一方面,如果派生诉讼案件经法院审查后允许进入诉讼程序,公司就应承担原告股东案件的诉讼费用,无论股东最后胜诉与否。
简介:如何识别向心结构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问题。文章认为向心结构不是根据其定义识别的,布龙菲尔德的向心结构定义是根据形式类下的,根据他的定义,由两个名词构成的结构就成了双核心的向心结构,如汉语的“木头桌子”,而“这本书的出版”就成了离心结构,这都与事实和语感相抵牾。向心结构也不是根据Lyons、朱德熙修正后的定义来识别的,他们的定义是根据语法功能下的,比布氏定义的解释力强,但如果根据他们的定义,任何结构都可以看作向心结构,因为任何结构的整体都有部分的语法功能与其直接成分相同。文章认为向心结构是借助替换法来识别的,用替换法识别向心结构有语法和语义的基础。文章还分析了使用替换法识别向心结构的条件及其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