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我国刑法的“终身监禁”,指的是人民法院在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判处死缓同时可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决定在死缓二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学界对“终身监禁”的性质定位见仁见智,但都界定不够准确。从刑法的量刑根据、刑罚规范结构表现和罪刑相适应原则来看。“终身监禁”属于量刑制度;从刑种法定、“终身监禁”的立法目的和“终身监禁”与“死缓限制减刑”的相似性来看,“终身监禁”属于刑罚执行制度。因此,“终身监禁”兼具量刑制度和刑罚执行制度之法律性质,是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对部分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分子所预设的一种死缓之执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