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刑法将环境法益中的自然法益与人类法益进行分立保护是研究污染环境罪疑难问题的基点。污染环境罪保护的自然法益表现为自然的自洁性利益,其以自然的“自我代谢能力”为判断标准。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应当认定为故意而非过失。我国现有的环境保护行政规范性文件对污染环境行为的具体规定以及排放、倾倒行为的语义封闭性,决定了污染环境罪中的“非法处置行为”具有兜底性。在司法实践中极具争议的利用危险废物行为,若发生于企业外部,成立污染环境罪则需具备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严重污染环境的要件;若发生于企业内部,成立污染环境罪则需具备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且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要件。
简介:摘要随着城市化的发展,以及现代农业的发展,土地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为此引起了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国家希望通过几个部门联合采取修复技术,不断恢复土壤的生产能力,就目前而言,土壤的污染程度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所采取的手段,包括生物手段,物理手段,化学手段以及和联合先试的土壤修复手段。在修复过程当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修复不可引起二次污染,同时也应该提升土壤的生产能力,对修复后的土壤进行生态安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