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从诉讼理论上讲,不变期间特指当事人不服法院裁判而寻求进一步救济的期间,如上诉期间、提起再审之诉的期间等。为使民事诉讼程序能够早日确定,不变期间一旦经法律规定,无论出于何种理由均不能由受诉法院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延长或缩短,此乃不变期间区别于其他法定期间的根本特质。当事人耽误不变期间即产生当然失权的效果,不过,当事人若因不可归责于已的事由而耽误不变期间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回复原状并补行相应的诉讼行为以资救济。在大陆法系民诉立法中,对于不变期间往往直接冠以“不变期间”之名以示与通常法定期间的区分。我国现行民诉法关于不变期间的规范并不合理,亟待完善。
简介:<正>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已经实施20个春秋。这20年来社会经济不断进步,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并激增,民事诉讼法走到了重新修订的十字路口。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与辩论原则一样,对其基础理论的研究直接涉及整个民事诉讼的结构和体系问题。因此,在进行具体的制度改革时必须在正确认识处分原则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展开,并由处分原则的基本精神指导、衡量具体的制度改革。正如北宋李成在《山水决》中说到的:"凡画山水,先定宾主之位,次定远近之形,然后穿凿景物,摆布高低。"本文拟从处分原则的内涵入手,重新界定处分原则的概念,以实现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有效分治;同时从民事诉讼整体构造的角度入手,运用处分原则基本理论作为认识工具,评价《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中的相关内容,并进一步提出改善建议。
简介:本文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性反思,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行为同一性理论和提高诉讼效率两个理论基础进行反思,认为它们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理论基础的正当性存在质疑,并从程序的独立性、适用民事侵权法、打击犯罪、保障被害人利益等四个方面提出该制度可能带来的问题。该制度还折射出犯罪的特征、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关系、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差异等深层次理论问题。对于学界提出的改革方案,应当予以反思。
简介:民事诉讼基本原则(Zivilverfahrensgrunds(a|¨)tze或者Zivilverfahrensmaximen)是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脊梁,具体决定着民事诉讼的外貌与体态,并进一步决定了民事诉讼的性质与模式,即当事人主导型诉讼模式或职权干预型诉讼模式。确立了新的基本原则规范也就确立了新的民事诉讼体制基本的框架。纳粹统治不仅对德国的政治经济产生了重大影响,而且也深刻地影响了德国法学的发展,其中包括民事诉讼法学。从法制史角度观察,纳粹时期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特别是基本原则的变化是最为重大的论题之一。如果对当事人主导型诉讼模式与职权干预型诉讼模式之间的碰撞与冲突进行观察,从辩论原则(Verhandlungsmaxime或者Beibringungsgrundsatz)、处分原则(Dispositionsmaxime或者Verf(u|¨)gungsgrundsatz)与纠问原则(Untersuchungsmaxime或者Inquisitionsgrundsatz)、职权原则(Offizialmaxime或者Offizialprinzip)的博弈出发,对纳粹时期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法理探讨也同时具备了现实意义。经过初步分析,德国《民事诉讼法》虽然经历了纳粹主义和社会性民事诉讼观点的挑战,但是却始终沿着当事人主导型诉讼模式的道路前行,这其中,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
简介: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往往会遇到一方当事人对相关的工商、国土、房产、规划、建设等行政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不解决该异议问题,民事案件将无法作出判决的情形,学界称之为行政先决问题。如房产侵权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颁发房产权证行为不合法,此时就必须先行解决发证行为的效力问题。民事诉讼中的行政先决问题有其特殊性,一方面,相关行政行为在民事诉讼中是被当事人作为证据提出的,意味着法院应该在民事诉讼中对其进行审查判断,但是另一方面,行政行为具有的公定力、确定力特性,使得该行政行为在民事诉讼中又不能完全按照一般证据对待。在构成行政先决问题的行政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的情况下,由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法院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依照《立法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鉴别,从而决定是否采信该抽象行政行为,对此学界和实务界没有争议。但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情形下的行政先决问题如何处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学界也是众说纷纭,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审判实践中更是做法各异,导致有的案件久拖不决,有的案件行政判决与民事判决相互矛盾,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一致性。为此,本文重点研究具体行政行为情形下的行政先决问题,旨在通过对现行立法及实务界做法的分析,在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的基础上提出合理的解决方式,为今后立法或最高法院制订相关司法解释提供有益的参考。
简介:民事诉权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从其出现的那一刻起,关于诉权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并先后出现过多种内容迥异的诉权学说。然而,要真正的理解诉权的意义,就不应局限于纯理论的层次,而是要回归实践中寻找诉权在权利体系中存在的独立价值,同时探求诉权在权利保护上的实践意义。以这种方法研究诉权,以此为标准讨论诉权的内涵和外延,对于诉权研究具有重大意义,还可促进立法和司法在最大程度上便利和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行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