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 要:法律的生命是以语言为载体的,这不仅是因为语言是法律存在的形式,还是法律价值观的体现,法律的诸多功能只有借助语言的表达才能有效地规范人们的行为,以维持社会生活的有秩性和稳定性。目前立法语言中模糊语词的使用所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名词性模糊语词语义不明与动词性模糊语词语义不明。语言本身便固有模糊性,为此应当将其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尽可能发挥模糊性语词的积极功能;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所以应当在价值导向的思维方式下正确的运用法律解释,促进法律语言的规范化使用;立法者衡量价值的不同也会对立法语言的模糊性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要对司法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和引导,防止权力滥用现象的发生。
简介:摘要:本论文旨在研究汉英日三语者道歉行为中母语和二语语用迁移情况。研究数据源于8种情景的语篇补全测试及访谈数据。通过使用频率分析三语者道歉策略使用中发生的语用迁移。结论是:三语者在使用补偿策略和解释说明策略存在母语和二语的迁移;母语影响较大,二语影响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