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目的研究松江区医疗机构贯彻、执行《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的实际情况。方法是选取松江区15家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重点部门手术室、消毒供应室、消化内镜室、口腔科作为调查对象,以问卷调查形式对松江区15家医疗机构的120名工作人员进行标准认知度调查,并对手术室空气环境、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消毒供应室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消化内镜室物体表面、消化道内镜外表面、内腔面,口腔科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采样检测细菌菌落总数。结果所调查的15家医疗机构中,了解该标准的工作人员占76.0%,2009年至2014年间采样检测样本的合格率分别为93.4%、94.9%、97.7%、99.3%、96.2%、97.6%。结论本研究较全面的了解松江区医疗机构执行GB15982-2012的现况,为下一步指导医疗机构消毒卫生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简介:诞生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并逐渐为司法解释所吸收和肯定的终结本次执行制度,在让难以执行案件退出执行的同时,面临执行名义所载之请求权并未完全实现而退出正当依据何在的尴尬。只有建立执行信息平台,真正解决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规范透明标准,辅之以多种预防和惩罚配套法规,才能获得当事人和社会认可和信用,破解'内终外不终'的怪象,让浪费在'执行不能'案件的司法资源,配置到能让司法发挥效能的执行案件中去。
简介:明确强制执行的基本定位,有助于保持理论的清醒,纠正实践的偏差。强制执行作为公力救济而非私力救济,由国家及其代表机关垄断执行权,规范执行、透明执行为其基本原则,并需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案外人提供针对该公力救济的救济。强制执行的功能是实现权利而非确认权利,当奉效率为第一价值追求,高效执行亦是其基本原则,执行程序理应简洁明快;应忠实于执行依据开展执行活动,原则上不得无依据执行或自造依据执行。强制执行属于司法行为而非行政行为,执行权的配置需以'法官主导执行'为中心,执行人员应当坚守司法中立原则。强制执行乃是个别执行而非概括执行,不宜由执行法院主持类似破产清算的财产分配;概括执行优先于个别执行,但现行的'执行转破产'制度缺乏实效性,应予重新审视。强制执行是公私融合的法律制度而非单纯的公法制度,在公法程序中实行一定程度私法自治的执行和解制度乃理所当然,不能因实践中出现滥用现象而否定该制度的正当性;合意执行制度亦有其理论基础和现实需要。
简介: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当下通行刑法学教材中对于拘役具体执行场所的表述大致可分为两种,即“就近的拘役所、监狱或看守所”和“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但事实上,这两种表述都是错误的,拘役只在就近的看守所执行,拘役所已于2006年4月30目前撤销完毕,监狱更早于1983年8月13日移交给司法行政系统,通行教材却没有对此进行相应的修订。由此得出四点启示: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之间是互相促进的;法学教育需要衔接好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重视行刑研究将有助于刑法学的全面发展;刑法学教材的修订再版应全面考虑各种变化。
简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清理执行积案的过程中发挥巨大作用的同时,也出现了该程序被滥用和扭曲等诸多问题,引发这些问题的原因包括:执行规范不足与规范冲突同时并存、执行新案的迅猛增加和执行不能案件的大量沉淀、个人破产制度缺失等。论文通过揭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机理,即通过穷尽执行措施和公开执行程序等环节,加强对程序正义的保障,以弥补结果正义未能实现的不足。文章肯定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自身强大的反思和修正功能,以及催化执行程序内外相关具体制度完善的功能,但真正实现前述功能则需要克制地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进一步统一和完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程序规则。
简介:摘要目的探讨临床护士执行口头医嘱的规范管理方法,确保病人住院治疗准确及时及用药安全。方法自行设计口头医嘱执行本,将口头医嘱的内容记录于执行单上,护士与医生再次核对,确认无误后,再执行。结果规范了口头医嘱流程,提高了患者的安全系数,减少了护理差错的发生。结论加强对口头医嘱执行本的设计与应用,规范了对口头医嘱的管理,提高了医护质量,降低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