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交易过程中,单纯利用他人错误行为取得财物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交易一方不存在刑法上的告知义务,此种行为属于民事上的不当得利。但是如果交易一方不仅利用了他人的错误行为,且为进一步欺诈实施包括语言暗示在内的各种积极行为,致使交易另一方彻底丧失纠错机会,则可能构成不作为的诈骗罪。【关键词】告知义务不当得利语言暗示积极行为一、基本案情2011年7月5日,李某将自己的一只A牌手表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典当给当铺。同年8月23日,李某前往当铺将其手表赎回。由于事情较多,店员错将他人典当的一只B牌名贵手表取出并打算交给李某。李某见状并未提醒,并佯装说道:“快点给我,我还有事情要办。”店员遂将B牌手表交给李某,李某取过表后随即离开。次日,李某将该表以人民币3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鉴定,B牌手表价值人民币5万元。
简介: 我经常看见祖父坐在院外的南墙根下,或闭目休憩,或跟那些晒太阳的老者及不懂事的碎孩子不休止地讲述他的传奇经历,那段和金箔一样闪亮耀眼的故事已经在这里广泛传诵.我时常能从祖父的淘金生涯中感受到他曾经的激越与辉煌,那是一段远离现实生活的憧憬与梦想,它总在饥荒与无奈之中忽然照亮我们家族过去的一页,让我在简陋而贫瘠的童年时代维持着某种不真实的虚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