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下,信息的复制和传播方式发生着巨大的变化,给著作权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面对互联网上的海量作品和使用者,传统的授权方式效率低下,交易成本过高,已不能满足网络环境作品的授权需要。在此背景下,本文以网络著作权的授权模式为切入点,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交易和运作及过程原理进行了研究。在分析具体的著作权授权模式时,本文以交易成本的控制为线索,对一系列新涌现的授权模式及集体管理组织和补偿金制度进行了阐述和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思考和建议:通过数字权利管理技术的帮助,权利人和传播者可以建立起适合网络环境的授权交易机制并获得商业上的收益;技术革新在给著作权制度带来挑战的同时也在推动着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只有顺应技术潮流的选择才能最终获得成功。
简介:1998年,国务院法制办将著作权法修正案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为了解决全国人大就修正案提出的问题,国务院撤回修正案重新论证。1999年9月15日.中美之间就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问题达成协议,从而使著作权法的修改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挂钩。至2000年,中国著作权法的修改已经在一定意义上成为影响中国入世多边谈判遇到的障碍之一。2001年7月,中国“入世”的最后时间基本敲定,促使全国人大将商标法与著作权法的修改列入正式议程。2001年10月27日下午,即决定接纳中国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多哈会议召开之前的两个星期,经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与商标法一起获得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通过。
简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具体包含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层含义:其一,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其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