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目的探讨全程陪产弹性工作制相结合的实施效果与普通分娩的对比分析。方法以我院2008年7~9月分娩的146例产妇为观察组,以2007年同期分娩的124例产妇为对照组,两组产妇均为无产科合并症适龄足月初产妇;比较两组的产程、产后出血、新生儿窒息、优质接生率、产妇满意度和产后喂养等情况。结果观察组的总产程及第一、二产程时间均少于对照组(P<0.05),剖宫产率、产后出血率、新生儿窒息率也明显低于对照组(P<0.05)。此外,观察组的优质接生率和产妇及家属的满意度较对照组有明显提高。结论全程陪产可缩短产程、减少产后出血和减少新生儿窒息的发生,能提高优质接生率和产妇的满意度;弹性工作制则能有效地减少正常排班中难以避免的护理空闲时间,是全程陪产成功的关键。
简介:尽管我们声称拥有一个普通法制度,这是我们与世界上相当一部分国家所共有的特点。尽管有大量例子表明决策者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权力受到的限制比之前更为明显,而且似乎并无多少相反的例子;不过,从某些例子来看,对决策者权力的限制相比之下是松了而非紧了,这也不足为怪。倘若我们关于从普通法向大陆法转变的这一趋势比从大陆法向普通法转变的这一趋势更甚这一假设是对的——这一现象能够从我们所掌握的证据得到力证——那么,我们的任务便是去解释这一现象。普通法理念是建立在认为只有立法者和规则制定者面对一个以上真实案例时,即法律或者规则是在真实的当事人、真实的争议背景下制定出来的,立法者和决策者才能最好地立法或者制定规则这样一种理念基础之上的。本文将证明普通法的这些特征正日趋衰落。
简介:摘要目的拉玛泽镇痛分娩法对分娩的影响方法采用回顾性的调查方法对1010例孕产妇分娩状况进行总结分析,将在我院门诊定期产检,在孕妇学校接受拉玛泽知识宣教或练习了拉玛泽或产时运用了拉玛泽的孕产妇700例列为实验组,将没有在我院门诊定期产检,没有实施拉玛泽知识宣教及练习的孕产妇,产时没有运用拉玛泽的孕产妇310例列为对照组。对产妇的分娩方式、产时疼痛程度、产程时间、产后出血,新生儿窒息情况进行比较。结果实验组剖宫产率,产时疼痛程度,产程时间,产后出血,新生儿窒息均低于对照组,并且实验组夫妻感情融洽率多于对照组。结论拉玛泽分娩镇痛法在产科临床的应用,具有降低剖宫产,减轻产时疼痛程度,缩短产程,减少产后出血,减少新生儿窒息,增进夫妻感情,保障母婴健康方面有许多优势。
简介:摘要观察自由体位分娩法和分娩减痛法在初产顺产妇分娩结局中的临床效果。方法选取本院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接诊的出产顺产产妇120例,将其随机分为研究组与对照组,研究组产妇采用自由体位分娩以及分娩减痛法,对照组产妇使用自由体位分娩,对比两组产妇的产程时间、疼痛等级评分、出血量、剖宫产率以及新生儿Apgar评分。结果研究组产妇的产程时间、出血量以及剖宫产率明显低于对照组,且疼痛等级评分及新生儿Apgar评分明显优于对照组,对比差异显著,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自由体位分娩和分娩减痛法在出产顺产产妇分娩过程中有良好的应用价值,可缩短产程时间,减少产妇的疼痛,降低剖宫产率,值得推广使用。
简介:适用于欺诈性买卖合同的撤销权规则出现了错误。这个规则认为如果合同被撤销,那么转移财产权的方式也将被撤销。但是财产权转移的方式不仅限于合同,交付就是另一种方式。尽管被欺诈的出卖人有权撤销买卖合同,但这并不附带回复财产权的功能。此立场也适用于合同自始即属无效的情形。如果买受人破产,被欺诈的出卖人也只能成为无担保债权人。对"财产权可以因合同撤销而回复"这一理论的历史考察揭示了它来自于帕克勋爵在LoadvGreen案的创造。但此项创造的依据,ParkervPatrick案,其实恰恰是支持抽象原则的先例。与普通法上基于不当得利或不法行为产生的其他权利相比,这种财产性权利也显得非常另类。基于买受人破产的情形对法律赋予此种权利的正当性证成也不能成立。
简介:摘要目的探讨对初产妇分别实施家庭化产房分娩以及普通产房分娩后获得的临床效果。方法选择我院2014年9月-2016年9月收治的初产妇106例作为本次实验对比观察对象;分组依据为初产妇产房的不同;观察组(53例)家庭化产房分娩;对照组(53例)普通产房分娩;通过对比产妇临床产程时间以及选择的分娩方式,以突出家庭化产房分娩的临床应用价值。结果在第一产程时间以及第二产程时间方面,两组初产妇之间凸显差异(P<0.05);在自然分娩率方面,两组初产妇之间凸显差异(P<0.05)。结论对于初产妇选择于家庭化产房中完成分娩,可以将产妇的产程时间显著缩短,对于临床自然分娩发挥显著的促进作用,最终将产妇的临床分娩满意度显著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