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摘要:在实践中,许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隐名持股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代持股行为为法律所允许。由于隐名股东的名字未在公司文件和政府部门进行登记,实际出资人所享有的仅是对名义股东主张的投资权益,实际出资人对股东权利的行使往往需名义股东的配合。然而,实践中存在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基于对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事实的信任,径直向隐名股东受让股权的情况,此时,隐名股东径直处分股权的行为能否发生法律效力容易引发争议,解决该类纠纷需对实际出资人身份进行认定,并需根据转让标的的性质来区别判断转让行为的效力。
简介:摘要:通过溯源中医外科的层次观念,结合现代医学层次解剖,从功能态是证的抽象来探讨证的本质和其实质,再从时序节律对应机体的病理现象、层次结构的角度,结合临床实际,提出层次辨证的论点。
简介:摘要:现有司法实践中针对垄断协议案件,多由反垄断执法机关进行查处并施以行政处罚,甚少涉及对垄断协议本身的效力进行认定。而针对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法规,只原则性地规定了垄断协议一般无效,并没有具体规定如何进行效力判定以及是否存在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的区分。限制竞争垄断协议因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产生了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负外部性,违反了《反垄断法》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无效,但对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加以区分判定,允许纵向垄断协议部分有效并对相关主体进行救济,将此作为类似于行政查处中宽大处理的激励措施,更有利于垄断协议的揭露,遏制其他潜在的垄断行为。
简介:[摘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将商事活动中对赌协议的有效性判定为不存在任何争议,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出台前,对赌协议的有效对象认定过程中分为了两种,第一种是与股东对赌的有效性,认为与公司对赌的有效性并不具备一定的效力,严重的违反了投资行业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存在着无法避免的风险;第二种是与公司对赌的有效性,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商事活动中的自治原则,对上市活动的开展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因此在我国全国人民法院所提出的有关于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中,制定了与公司对赌有效性的实际原则,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要遵循原本当事人的意思,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出台后,对赌协议如果是投资人和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签署基本不存在争议,但是关于其具体效力的认定依然存在一定问题。为此,本文分别对对赌协议的有效性以及对赌协议的有效对象进行分析,确保商事活动的顺利开展。
简介:【摘要】目的 分析在学校水痘疫情中实施水痘疫苗的保护效果。方法 纳入本学校60名学生作为研究样本,其纳入时间为2018年12月至2021年2月,通过随机法将学生均分为2组(30名对照组不进行水痘疫苗接种,30名观察组实施水痘疫苗接种),对比其保护效果。结果 观察组中仅有1名学生病发水痘,而对照组中共计病发19名水痘,前者的总发生率显著低于后者(p<0.05)。对接种水痘的学生进行1年、2年、3年的随访调查,其水痘的发生名数分别为:3名、6名、13名,其总发生率呈逐年下降的趋势,组间数据差异显著(p<0.05)。结论 在学校水痘疫情中予以水痘疫苗的效果比不接受水痘疫苗接种的效果显著,可有效预防和控制水痘疫情的爆发,为在校学生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其应用价值极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