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诞生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并逐渐为司法解释所吸收和肯定的终结本次执行制度,在让难以执行案件退出执行的同时,面临执行名义所载之请求权并未完全实现而退出正当依据何在的尴尬。只有建立执行信息平台,真正解决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规范透明标准,辅之以多种预防和惩罚配套法规,才能获得当事人和社会认可和信用,破解'内终外不终'的怪象,让浪费在'执行不能'案件的司法资源,配置到能让司法发挥效能的执行案件中去。
简介:商代时期小臣的地位和职务性质曾是许多学者的研究对象,但西周时期小臣的职位性质及其发展尚未得到学术界的深入关注。本文从研究方法讨论出发,先从'作器者非小臣'类青铜器铭文内容中重构西周时期小臣的基本职责范围,然后从'作器者为小臣'类铜器铭文中补充关于小臣职位归属的其他信息。小臣在王朝日常仪式中起了较重要的作用,除了实用性质以外,其职务亦显现一定的礼仪色彩,而其职务的基本特征可说是在掌握王朝仪注的同时,具备较强的射箭技术、战斗技能。小臣作为周王与贵族交流的中介,与卿士贵族交往频繁,有时也为高级贵族服务。西周中期以后,随着行政管理体系的完善,小臣被纳入周王家政体系,其基本职责范围似未变,但与周王的关系在管理结构上发生一定的疏离。同时崛起的王家管理体系中的其他官员代替小臣担任较有威望的任务,而小臣的职责开始有分化现象,出现'大室小臣''内小臣'这类职称。这与《周礼》对小臣的职能描述相比,可见明显的差别;同时,了解西周时期小臣职务的特征,在一定的意义上有助于更深入地了解商代小臣的职能。
简介:明确强制执行的基本定位,有助于保持理论的清醒,纠正实践的偏差。强制执行作为公力救济而非私力救济,由国家及其代表机关垄断执行权,规范执行、透明执行为其基本原则,并需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案外人提供针对该公力救济的救济。强制执行的功能是实现权利而非确认权利,当奉效率为第一价值追求,高效执行亦是其基本原则,执行程序理应简洁明快;应忠实于执行依据开展执行活动,原则上不得无依据执行或自造依据执行。强制执行属于司法行为而非行政行为,执行权的配置需以'法官主导执行'为中心,执行人员应当坚守司法中立原则。强制执行乃是个别执行而非概括执行,不宜由执行法院主持类似破产清算的财产分配;概括执行优先于个别执行,但现行的'执行转破产'制度缺乏实效性,应予重新审视。强制执行是公私融合的法律制度而非单纯的公法制度,在公法程序中实行一定程度私法自治的执行和解制度乃理所当然,不能因实践中出现滥用现象而否定该制度的正当性;合意执行制度亦有其理论基础和现实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