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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个结果
  • 简介:单位在民事诉讼中提供证据不应当定位为“证人作证”的行为,但单位有提供证据的资格,其所提供的证明文书是书证的证据来源之一。如此定位,有助于解决单位提供证据与证人概念的冲突问题,同时能够发挥单位作为提供证据者扩大证据来源的现实作用。对待单位提供的证明文书证据,应当区别情况分为公文书与私文书,并在认证规则上予以区别对待。

  • 标签: 单位 证人证言 书证 公文书 私文书
  • 简介:目前关于警察心理咨询的必要性、重要性研究较多,但是关于警察心理咨询应该如何定位、如何评价、如何开展等问题的研究较少.由于警察心理问题的一般性与特殊性,心理咨询应当与传统的思政工作有机结合;在警察队伍中吸收或培养专门人才从事该项工作,同时密切与当地的心理学专家合作,取得支持;警察心理咨询应当很好的完成一般心理问题、轻度心理障碍的辅导与治疗,能够诊断与判别严重心理疾病,及时将之转介,同时给予管理部门关于当事民警精神状况的适当建议,以及针对普遍或有可能普遍出现的心理问题,建议管理部门作出预防措施.常规的警察心理保健也成为心理咨询部门的延伸工作.

  • 标签: 警察心理 心理咨询 警察教育
  • 简介:对判俐制度的研究,我国目前已经从是否和能否借鉴判例制度的层面提高到了如何创设中国特色判例制度(或称案例指导制度)的层面。在如何解决判例制度的焦点问题——判例的效力上,通过对两大法系下的判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在刑事法范畴内对我国刑事判例可以作三个效力层次的定位:一是立法层面上的约束效力;二是司法层面上的约束效力;三是司法层面上的指导效力。

  • 标签: 判例制度 案例指导 刑事判例 效力定位
  • 简介:目前我国减刑标准的建构与其功能定位之间尚存在不契合之处,减刑标准的制定仍以矫正罪犯为主要内容,未将犯罪预防和罪犯的再社会化纳入核心考量,导致罪犯改造效果欠佳,减刑工作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因此,研究减刑制度的功能定位,并据此建立减刑考察的标准体系,乃是现代刑罚理念下减刑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目前形势下我国减刑制度变革的突破点。

  • 标签: 减刑制度 功能定位 犯罪预防 减刑标准
  • 简介:"非遗后"时代的到来为传承人提出新的要求,其需要找准自己的价值定位,"去功利化"是传承人应当秉承的根本理念。传承人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所起作用为基准,划分为代表性传承人与一般性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需要二者合力作用的发挥。传承人退出机制的合理设计,确保能够充分调动传承人的热情。

  • 标签: 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承人 定位
  • 简介:宽严相济在当前仅仅是司法政策,不是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对“严打”的反思,是回归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程序的每个阶段都需要贯彻该政策.

  • 标签: 宽严相济 司法政策 诉讼阶段
  • 简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在构建和谐社会时代主题背景下提出的指导性刑事政策,该政策的正确定位对刑法理论与实务操作意义重大。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主体、历史继承、具体语境、应有内涵等方面都说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基本的刑事政策,而非具体的刑事司法(审判)政策。"基本刑事政策"的定位对我国刑事立法的反思与结构性调整、刑事一体化方向的整体性变革、行刑方式的创新、和谐社会的全面实现都将发挥有益功效。无论是在理论与实践层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实施都将获得积极性功能,只有照此运行,才能真正契合该刑事政策提出的本意。

  • 标签: 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 定位 功能
  • 简介:民事自助行为是民法中民事权利救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弥补公力救济之不足方面效果显著。目前,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均建立了民事自助行为制度。我国囿于传统法律思维的桎梏及相关理论研究的匮乏,尚未确立民事自助行为制度。本文以民事自助行为的正当性、科学性、妥适性、价值性四个方面为基础,通过对民事自助行为价值的再认识,准确界定其概念,进而尝试构建适合我国民法体系的自助行为制度,以期引玉之效。

  • 标签: 民事自助行为 价值定位 制度构建
  • 简介:美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给律师进入证券市场开辟了广阔的空间。随着立法和监管的不断强化,证券律师堕入极为复杂的关系网中,"守门人"角色使律师深陷客户与投资者的利益冲突中,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职员"的定位更是偏离了律师赖以生存的基础价值。相比而言,我国证券律师尽管产生时间晚,规模不大,但面临自身特有的定位问题。因此,我国有必要以美国为范例,总结其经验,以准确定位证券律师。

  • 标签: 证券律师 守门人 定位
  • 简介: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缺乏关于诉讼和解程序规则的规定;在民事司法实务中,诉讼和解很多时候被处于"边缘化"地位。这与新形势下要求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顶层设计不相吻合。对民事诉讼和解进行以建立程序规则为中心的制度化处理有利于激活其解纷功能。具体地,通过加强法官对诉讼和解程序的管理、尊重当事人在诉讼和解过程中的自愿性、完善律师参与诉讼和解的制度措施、坚持诉讼和解的双重性质、改进诉讼和解法律效力的程序规则来增强诉讼和解程序的驱动力,藉此达到切实发挥诉讼和解解纷功能的目的。

  • 标签: 民事诉讼和解 立法定位 制度化
  • 简介:“情况说明”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滥用对刑事司法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产生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即使是正常使用的“情况说明”,由于其证据形式本身的瑕疵,内容记录难以做到客观科学完整,不能适用相关证据规则,导致对其证据能力、证明力判断困难。就其性质而言,内容上与案件具有相关性“情况说明”属于瑕疵证据。目前广泛使用的“情况说明”可以作以下处理:与案件没有相关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应当排除;与案件具有相关性,应当归入相关法定证据形式并完善其内容和形式,确立相应的证据规则。

  • 标签: 刑事诉讼 情况说明 证据形式 证据规则
  • 简介:现实中公司监事会作用弱化的倾向十分显著。中国证券监会为加强公司内部的监督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这便有人对监合会存在的价值提出了疑问。本文重申了设立监事会的必要性,强调监事会是法定的公司必设机关。同时分析了监事会未能有效发挥其监督功能的制度障碍,并就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的协调提出需要明确的有关认识。

  • 标签: 监事会 定位 功能 中国 公司法 独立董事
  • 简介:个体工商户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微观组成,是支撑整个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个体工商户立法的不断完善提供了可能性。从现在的立法和研究现状看,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分以及小商贩的定位问题是比较突出的问题。个体工商户的立法研究对于完善商个人的立法体系,实现小商贩、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分与协调具有重要意义。

  • 标签: 个体工商户立法改革
  • 简介:不动产登记法的制定必须理顺其在性质上属于私法还是公法的矛盾、在内容上为程序法还是实体法的矛盾、在地位上是附属法还是独立法的矛盾。不动产登记法在整体上兼具私法和公法属性,它们分别体现在不同规范上,相互间有所衔接;其内容视不同事项而有程序和实体之分,在物权法完备的前提下,主要以程序规范为主,法律地位也因此附属于物权法;在物权法内容有缺漏以及不及之处,其地位独立于物权法,内容也会涉及实体规范。

  • 标签: 不动产登记 立法 基本矛盾 定位 展望
  • 简介:债的保全制度中的债权人撤销权起源于古罗马法,发展至今已有近两千年的历史。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统一合同法也对债权人撤销权进行了详细明确的规定。该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是,自从债之相对性在一些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受到挑战后,债权的不可侵性便逐渐被确立了。在我国学术界对债权具有不可侵性也基本上持肯定态度。

  • 标签: 债权人撤销权 债务人 人民法院 财产 到期债权 统一合同法
  • 简介:我国商事立法应顺应时代潮流,整合维度定位,适时构建商法体系和商法制度。商法构建是一个庞大的工程,涉及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本文以经济全球化导致商法国际化的趋势为背景,探讨全球化对商法的一般影响,进而分析我国商法的现状,并时我国商法架构模式进行研究。

  • 标签: 构建 商法制度 商法体系 立法模式 全球化
  • 简介:大学语文应该强化审美性和人文性、淡化工具性和基础性,由此将引发对"如何教好大学语文课"的思考.大学语文课程的专业化、大学教师的学者化及学生主体性地位的确定都必将成为新的理念得以确定与张扬.

  • 标签: 大学语文 课程定位 教法改革
  • 简介:政府机构改革并不能通过单纯的精简就能实现,它涉及到政府行政模式的改革与重建,其实质是对行政权配置和运行方式的调整和革新。本文通过对行政权历史嬗变的剖析,指出准行政权的基本特质。然而,在我国现阶段,国家本位文化传统和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与正在逐步确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碰撞,表明准行政权在我国的发生发展将是一个曲折漫长的过程,这也正是我国机构改革一直在“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怪圈中循环的症结所在。准行政权的特质,要求政府在行政权的运作中遵循行政权有限原则、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这是政府机构改革的目标,自然要求政府行为受此原则的规制。唯此,政府机构改革才能取得更大的突破

  • 标签: 定位 行政权 准行政权 政府机构改革
  • 简介:当下我国法学人才培养存在哪些问题?面临哪些机遇和挑战?对这些问题的解析需要回到大学本身的目标。在回溯大学目标的源流的基础上,追问如何对人才培养的目标进行确认和超越。我国现行《高等教育法》要求培养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人才,其核心要点何在?在全球化的时代,法律人的价值与实现当有一个最终的落脚点。于此,应当反对把法律人才培养成一个法律的螺丝钉的观点——显然,螺丝钉仅仅是工具,不是人才。

  • 标签: 法学人才培养 标的 法律人才培养 《高等教育法》 反思 机遇和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