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自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以来,各地陆续出台实施国资国企改革方案,至2015年4月混合所有制的发展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是混改实践中,存在一些理念和操作层面的误区,有必要厘清。“混”为一淡“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到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主要内涵有两点:一个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一个是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财政部财科所国有经济研究室主任文宗瑜认为,“现在很多媒体把混合所有制经济和混合所有制企业混为一谈,这两个概念其实是不一样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更多的是从宏观经济层面,从政策导向层面,就是说这些对外资民资不开放的领域要开放;混合所有制企业是从微观操作层面,意即绝大多数的国有企业,都要改制为产权多元化的股份制公司。媒体把这两个混为一谈,导致大家的误解。
简介:公司债券都规定有付息日及利率,到付息日,发行公司按债券的票面价值及利率支付全期利息。尽管债券可以在某个付息日发行,但举债公司可能预计市场利率有下降趋势而有意推迟发行,或者投资者不一定在付息日向举债公司购买债券,这就出现了在两个付息日之间发行债券的情况。在此情况下,投资者应得到第一期利息收入,仅为购买日至第一个付息日之间的部分,也即举债公司在向投资者支付第一期债券利息时,应该扣除发行日至实际出售日期间的应计利息。但实际上,发行公司总是定期按票面价值和票面利率定额支付利息。正国为如此,对于第一期债券利息的调整,最简便的方法就是在售出债券时将投资者不应得的利息,即发行日至实际出售日期间的利息,加至债券的价格上,由发行公司预先向投资人收取,到第一个付息日,再以支付全额利息的方式,退还给投资人。发行公司向投资者预先收取的应计利息,在发生时应亡入“应付处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