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互联网+"的今天,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将生产企业、流通企业以及消费者和政府带入了一个网络经济、数字化生存的新天地。通过电子商务简要概述、电子商务的主要特点、电子商务的交易关系、我国互联网普及水平、"互联网+时代"下的电子商务税种分析,分析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时代背景,了解国际上对网络征税的看法,进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探讨,指出: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环境建设;配套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建设;完善登记管理、加强属地化管理的管控;试点推行电子发票;制定网上交易的税收管控措施;推行电子商务经营事项税务登记制度;建立电子商务税款代扣代缴制度;加强网络税收时代新型税务人才培养,提高税务监管能力。
简介:《税收征管法》第35条第(6)项允许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依据重新进行核定。这一规定往往被认为是税收核定具有反避税功能的重要体现。然而,本源意义上的税收核定是在纳税人违反协力义务的情况下由税务机关以一定的经验法则替代未被提供的课税资料而估算税基的金额的特殊税基确认方式。一项可能构成避税安排的交易已在一般税收确定程序中公开、充分地进行了申报,是不满足税收核定的适用条件的。税收核定作为税基量化事实的表见证明方式,实际上难以实现对经济实质予以认定的反避税目标。更重要的是,以税收核定重新对税基进行量化,仍缺少相应的程序性规制,极易造成随意调增应纳税额的结果。对纳税入申报偏低的计税依据进行核定,既有违税收核定的制度初衷,也无法实现以经济实质为基础的“据实课征”目标,不足以将其作为反避税的工具予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