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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人工智能具有提高法律职业人的工作效率和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等价值,给法律领域带来一场深刻的变革,影响着法律职业人的生涯。然而,当前的法律人工智能在事实认定和法律推理、法律的正当性等方面存在困境,导致所起的作用有限。因公权力机关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原则,人工智能在法律职业中只能提供辅助作用。人工智能在未来法律实务中应采用“人类决策、AI辅助”的协作模式,同时建立对法律人工智能的“全程智能监督”模式,明确系统开发者和使用者的责任,深入推进人工智能司法规范化的建设。

  • 标签: 人工智能 法律职业 辅助作用 人机结合 智能监督
  • 简介:在现代互联网技术普及的背景下,电子支付因其便捷、高效等优势已成为时下热门的新型支付方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同时,电子支付方式对盗窃犯罪亦产生很大影响,导致传统盗窃案件数量减少,但新型盗窃案件频发。虽然公安机关在侦查手段、处理模式上已进行适时调整,但仍存在电子网络支付环境不成熟、相关法律存在空缺,财产被盗未能及时发觉以及黑客侵入层出不穷等问题。因此,应尽快明确立法,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调整执法思路和策略,建立长期高效联合侦查破案机制。

  • 标签: 电子支付 盗窃犯罪 侦查方式 防控策略
  • 简介:2017年的"刘广明诉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再审裁定中,法院首次使用德国法上的主观公权利和保护规范理论,释解作为我国行政原告资格基准的"利害关系"。从此前的"不利影响"到"主观公权利",刘案对域外学理的吸收,对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判定发挥了重要的推进作用。除引发我们重新认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外,主观公权利和保护规范理论对于重新考量行政实体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关联、原告资格与诉讼的整体定位关联,以及如何寻获权衡"诉权保障/防堵滥诉"的教义学基础都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但刘案裁定对上述理论的适用仍旧存在值得商榷的不当之处,案件未尽问题也不在少数。

  • 标签: 原告资格 利害关系 不利影响 主观公权利 保护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