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院调解是否应该注入强制性因素,理论界存在着激烈的争论。由于法院调解本身难以避免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同时也为了促进案件分流,提高司法效率,并且缓解某些案件不宜作出判决的压力,在法院调解过程中适当注入强制性因素是比较务实的主张,也符合大多数国家主流发展趋势。如何防止法院调解强制性因素向强制调解转变?应当正确厘清自愿原则、制度性强制及蛮横调解的界限和关系:规范调解强制性,杜绝蛮横调解;在自愿的基础上加强法院调解的强制性。为缓和调解中"合意的贫困化"态势,必然需要牺牲调解的部分灵活性、注入强制性因素并对强制调解制度进行科学合理的规范与完善,以此保证法院调解走向程序化、制度化。调解前置范围适度扩张、法院可依职权优先启动调解、加强法官对调解过程的控制、建立代替调解的裁决制度等措施值得尝试。
简介:为了限制当事人滥用调解自愿原则,保护社会资源,保障调解员的健康权,建议通过调解立法将调解终结权制度化,规范化。行使调解终结权应具足以下构成要件:具备调解员可以行使调解终结权的法定情形;调解员本身应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或者该调解组织具备相关的人力资源;调解员行使调解终结权在案件受理后,调解协议达成之前;调解员应书面知会当事人调解即将终止的事实、主要理由及当事人的主要权利等。调解员行使调解终结权时应履行告知义务、保密义务等各项附随义务,遵守相关的职业伦理。如有必要,调解员行使调解终结权时应依法履行评估义务或协助当事人评估调解终结后的纠纷解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