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韩渔业协定》是中韩两国在尚未达成划界协议的情况下,为维护渔业正常作业秩序所做出的临时性安排。然而,自2001年《协定》生效以来,中国渔船非法、不报告、无监管(Iuu)的作业行为使得渔警纠纷频次不减反增,甚至屡屡发生恶性暴力事件。随着《中韩自贸协定》的生效,中韩在水产品方面的贸易关系将从垂直互补走向平衡竞争.捕捞业将面临更激励的竞争环境,生产效益将受到影响,结合中韩两国对非法捕捞问题日益重视,IUU捕鱼行为将面临更大的经济和法律风险。在此背景下,为化解中韩渔业纠纷、使我国渔民的生计得到持续保障,我国对内应采取经济手段预防IUU行为.加大对非法捕鱼的打击力度,做好渔民弃船转产的保障工作;对外应与韩方进行有效沟通,实现互信、统一执法形式和手段、呼吁文明执法。
简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关于强制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实质上就是一个普通的仲裁条款,它在处理南海问题时面临着诸多局限。首先,《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性是有限度的,第十五部分第一节和第三节为缔约国提供了可以规避强制机制的附加说明和选择性排除条款。其次.中菲南海争端显然是关于主权和海域划界的争端,明显超出了《公约》的管辖范围。仲裁庭对海上地物性质及“九段线”合法性的裁决会对中国的主张“未审先判”。再次,中菲达成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及中国根据《公约》298条做出的排除性声明是否能够排除仲裁庭对南海争端的管辖权?仲裁庭对此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回答。最后。在可受理性问题上。必要的第三方问题及诉由消失问题的存在也使得本案不可受理。
简介:解决南海地区热点问题,是牵动全局、影响长远的一盘棋。要坚持“四三制”,下活南海棋:一是坚持“三轨”并行。即与南海当事国“一对一”直接谈判、与东盟展开对话和合作、坚决与南海问题的域外“搅局者”作斗争。二是坚持“三路”并进。即确保南线(海上丝绸之路)、加快西线(陆上丝绸之路)、开辟北线(经北冰洋通往欧美)。三是坚持“三段”并用。即由“政治一战争”的“两段论”变为“政治一非武力斗争一战争”的“三段论”。坚持常态下的政治,争取“谈”出一个和平的南海;如果行不通,则可以利用非武力斗争阶段,“斗”出一个和平的南海;若对手诉诸武力。我们则可以下定决心,“打”出一个和平的南海。四是坚持“三举”并重。即以走向大同引领世界人民、以“不战而和人之兵”逐步消灭战争、以合作共赢促进未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