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某市公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于2003年4月18日成立,主要从事市内两行政区之间的营运业务。公司成立前的从业人员大都是个体中巴车车主。为规范城市运营市场,更新交通运营车辆,各车主自愿参与,出资购车,合伙经营。经市城市管理局批准成立,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该市的区地方税务局下属的专司车船税收的征收管理单位,针对该公司收入不能真实记载,财务核算不规范的情况,采取了“双定”征收的征管模式。因其它多种因素引起,2005年初,市公安局税侦支队与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偷税对公司经理唐某进行拘留,同时,在公司的办公地点通知企业财务人员交出公司所有账簿和记账凭证,公司财会人员如数交出,同时税侦支队对公司财务人员进行询问,财会人员如实反映营运收入和纳税情况。2月上旬,公司经理唐某被释放。元月上旬,区公安分局下达行政委托书,
简介:[案情]被告人曹旭光在担任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稽查大队四中队税务稽查员期间,于1997年11月在查处上海和力建材有限公司偷逃国税过程中,以不予查处此事为条件,向该公司索要金额为人民币163400元的支票一张,并由曹解入法定代表人为张益强,但实际由被告人控制的上海顺天物资公司的帐户。此外,被告人曹旭光以支付回扣的方式,用支票支付和力公司的经办人金德华回扣16000元。嗣后,被告人曹旭光按事先与和力公司的约定,隐藏了该公司偷逃国税的举报材料,对该公司偷逃国税的行为不予查处,致使不征应征税款人民币37996497元。本案争论的焦点是被告人曹旭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贿赂并不征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