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案情简介张某系马鞍山某国企员工,自1992年2月份到该公司工作。2014年12月9日至23日张某经批准休年休假15天,其中包括13日、14日、20日、21日正常双休日。张某认为年休假不应包括正常休息日,遂主张上述4天年休假工资1971.49元。马鞍山某国企称:张某2014年12月8日填写了“职工请假单”,提出休2014年度15天年休假(2014年12月9日至12月23日)申请.但张某在2014年12月22日电话告知其部门领导,称年休假不应包含正常休息日,需要补休,该领导也电话同意了,直至同年12月29日(星期一,其中27、28两天是双休日)才正常上班,张某实际已经利、休了3天(即24日至26日)。
简介:作为'有闲阶级'特权的'休假自由'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阶段才通过休假法律制度逐渐成为劳动者能够享受的平等权利。作为特殊休假,带薪年休假的规制需要在劳动者的休假自由与雇主的雇佣权力之间寻找平衡。目前,世界范围内年假法律规制以权利属性划分形成三种主要模式:日本的'自由年假'模式、欧陆国家的年假劳资集体共决模式以及我国港台地区年假债权保护模式。三种模式中劳动者的休假自由依次递减。然而我国却'独树一帜'地建立雇主决定休假模式,这是'休假难'的制度症结。化解年假困局须重构我国劳动者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基础,明确劳动者对年假的请求权并优化年假请求权的行使和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