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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区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关键在于,在单位业务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到底是单位自身的意思还是作为单位成员的自然人意思的体现。只有属于单位意思体现的场合,才可能被认定为单位犯罪。在认定单位意思时,原则上,必须依据单位属于拟制人格主体的基本原理,将作为单位代表机构即单位领导的自然人的意思视为单位本身的意思;但是,在单位领导的意思完全背离单位的基本宗旨和目的,违反单位的相关制度等时,则不能如此考虑,而只能看作为单位领导自然人的意思。而且,在认定单位意思时,不能仅只考虑单位领导的自然人意思,还必须参考单位自身的特征如结构、政策、措施、习惯等。

  • 标签: 单位犯罪 意思 自然人
  • 简介:现行单位刑事责任的立法规定是以单位犯罪是一个犯罪行为为理论前提的,因而存在诸多理不断、剪还乱的理论死结。为此,有必要重新审视单位犯罪的形态结构,理顺犯罪单位与犯罪单位成员之间的罪责关系。通常所说的“单位犯罪”实是一种特殊的犯罪聚合体,具体包括两个犯罪行为:一个是客观实在的由单位成员实施的自然人犯罪;另一个是法律拟制的单位犯罪,即源初意义上的“单位犯罪”。这两个犯罪行为因“为单位谋利”的单位成员行为在法律评价上的双重性而被立法者人为地聚合在一起,但单位责任和单位成员责任在构成和追诉上应当是各自独立和分离的,二者并不牵涉或互为前提。

  • 标签: 单位犯罪 形态结构 单位成员 单位利益 责任分离
  • 简介:为了准确适用刑法,有力地打击单位犯罪,我们必须正确认定单位犯罪的主体。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单位本身,不应当把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合法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集团等新出现的“单位”,目前还没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以作为单位犯罪主体;刑法还规定了一部分单位犯罪的特殊主体身份。

  • 标签: 单位犯罪主体 单位 特殊主体
  • 简介:<正>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6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判处罚金,并对直接

  • 标签: 受贿犯罪 单位受贿罪 人谋 补充规定 受贿行为 独立单位
  • 简介:<正>单位犯罪是我国新刑法规定的一种特殊形式的犯罪,由于这一问题在刑法理论上和刑事立法中都曾经是一个众说纷纭、争议较多的问题,因此要真正地把握其立法之精髓,以便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准确地适用,尚需要一个不断领会和重新认识的过程。为了进一步加深对单位犯罪的研究和理解,本文拟从单位犯罪的肇始与演进入手,对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以及单位犯罪的有关界限等问题作一些初步的探讨,以资共同研究。

  • 标签: 单位犯罪 犯罪活动 法人犯罪 新刑法典 单位犯罪的概念 社会危害性
  • 简介:<正>一、单位犯罪的概念1987年元月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47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走私罪的,由司法机关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判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这

  • 标签: 单位犯罪 刑事责任 单位意志 直接责任人员 犯罪集团 犯罪主体
  • 简介:理论界关于单位犯罪主体范围问题争议颇大,本文联系民法学的理论对单位的特征与范围进行分析,得出了相应的结论,并且认为,有关自然人应当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并阐述了一定的理由。

  • 标签: 单位犯罪 自然人 犯罪主体
  • 简介:事业单位改革与经济改革几乎同时开展。与经济改革相比,事业单位改革的成就并不显著。事业单位的进一步改革如何进行,具体措施依赖于政策判断,而政策判断又依赖于决策者对事业单位现状和改革方向的认识。本报告旨在提供可能会对决策有用的分析和建议,因此,作者将尽量保持客观分析的立场,避免将本报告变成某种价值判断或者理论的宣传。

  • 标签: 事业单位改革 法律视角 法人化 批判 中国 经济改革
  • 简介:试论单位临护人的赔偿责任曾萌芽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智力或精神状态存在缺陷,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对事物的分析判断能力,其行为往往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可能造成对社会的危害,因此我国民法通则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规定了设立保护人...

  • 标签: 被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承担赔偿责任 限制行为能力人 监护制度 民事责任
  • 简介:单位在民事诉讼中提供证据不应当定位为“证人作证”的行为,但单位有提供证据的资格,其所提供的证明文书是书证的证据来源之一。如此定位,有助于解决单位提供证据与证人概念的冲突问题,同时能够发挥单位作为提供证据者扩大证据来源的现实作用。对待单位提供的证明文书证据,应当区别情况分为公文书与私文书,并在认证规则上予以区别对待。

  • 标签: 单位 证人证言 书证 公文书 私文书
  • 简介:由于单位犯罪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加之受传统的以自然人犯罪为基础的刑法理论的束缚,我国单位犯罪立法存在着概念模糊,主体规定欠妥,罪过形式不明,刑罚设置不合理等缺陷,我们应当将单位犯罪概念法定化,国家机关犯罪除罪化,罪过形式明确化,单位犯罪刑罚措施多样化,以更好地打击单位犯罪,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 标签: 单位犯罪 概念 范围 法定刑
  • 简介:<正>刑法典第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本条规定了单位受贿罪及其处罚。单位受賄罪与自然人犯受贿罪相比,涉及面广,案值巨大,危害后果严重,且查处起来难度较大,此次刑法典的规定对我们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试就单位受賄罪在

  • 标签: 单位受贿罪 司法认定 国有公司 刑法典 人民团体 承担刑事责任
  • 简介:法治无疑是人类文明的共享成果,它既有普遍性的底线要素,也呈现出多样性的发展形态。对于后发现代化的中国而言,我们需要追赶现代化和达致法治底线,但同时叉要结合国情来探寻自己的法治道路。期间,必然会面临着历史传统、现实国情、体制机制、国民性格等诸多因素的挑战。因此,法治中国建设不仅需要引领正义的法治理念、健全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良性运行的司法制度机制等等,更为重要的则是亟待构筑法治的社会根基。

  • 标签: 法治理念 城市基层 后发现代化 乡村 法律规范体系 法治中国
  • 简介:单位累犯肯定说与否定说的根本分歧在于未能建立统一的学术话语平台,与自然人不同的内在结构决定了单位累犯具有自身组成要素上的复杂性。单位累犯的探讨与建构必须以三个前置性条件为出发点.即肯定单位犯罪主体的成立、单位主体具有人格特性、单位内在组成的整体性。厘清这三个前置性条件,是探讨单位累犯特殊性和重构单位累犯的关键所在。

  • 标签: 单位累犯 犯罪 人格 整体性
  • 简介:修订后的新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内容,这一问题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单位犯罪的提法欠妥,应使用国际通用的“法人犯罪”概念;单位(法人)犯罪主体不应包括个人投资的独资企业和国家机关;应增加单位(法人)犯罪的过失罪过形式和单位(法人)共同犯罪的立法;应进一步完善单位(法人)犯罪的处罚制度。

  • 标签: 单位犯罪 法人犯罪 共同犯罪 两罚罪 刑法
  • 简介:当前上访潮居高不下,主流的维权视角仅有部分解释力,难以解释无理上访的扩大化趋势。借助于吉登斯的权力观,将权力运作与其可以调动的“资源”及相关话语联系起来,可以从“治理一资源”的角度理解基层法治实践。从历史经验来看,基层政府在上访治理中有足够的权威性资源,因此可以在缺乏配置性资源时成功应对无理上访问题,这种权威性资源建立在“顺民-刁民”或“人民一敌人”话语的基础上。1990年代以来,基层政府在权利话语面前日渐被动,话语权不断流失,这导致其可以利用的权威性资源越来越少,治权因此不断丧失,从而越来越难以遏制无理上访。真正化解上访潮,需要在政府治权与民众权利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并引导权利话语健康发展。

  • 标签: 无理上访 治理-资源 治权权利
  • 简介:劳动关系乃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基于市场双向自主选择并通过缔结劳动契约而形成的特定雇佣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义务与责任的依据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分配状况。即保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构成了用人单位责任承担的伦理逻辑与立法依据,用人单位在缔约阶段应承担诚信义务与契约责任,在履约阶段应承担保护责任与照顾义务。劳动立法应以公平公正中立的立场保护劳企双方正当合法权益,既形成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劳动伦理责任与法律义务的有效机制,又充分尊重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自主权和内部管理权,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有效调节功能。

  • 标签: 用人单位 责任 义务 劳动法
  • 简介:<正>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地变化。与此同时,我们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也出现了新的情况、新的特点,为了更好地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方便人民群众服务,我们在县

  • 标签: 法律服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民事纠纷 司法行政工作 队伍建设 工作人员
  • 简介:11月16日,省委政法委委务会议成员、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何晓清一行到泉州调研指导法学会工作。何副会长就推进泉州市法学会高质量发展等问题,召开座谈,听取汇报,分析形势,提出要求。泉州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市法学会党组书记曾焕楷,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何敬锡分别向省法学会领导汇报法学会今年来的工作情况。

  • 标签: 深入基层 调研 法学会 副会长 泉州市 学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