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
简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运行至今已经到了制度的拐点,迫切需要进行调整。本文依据公共政策分析中的综视决策模型的假定,在总结各个地方城市的具体制度实践创新基础上,从制度的设计理念、设计原则、制度的目标重构以及具体的制度架构等方面,提出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调整的可能方向,提出了在城市低保制度的基础上重构城市居民生活援助制度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