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破解了制度制约,创造性地解决了城市建设发展中的资金瓶颈,为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随着负债规模不断膨胀,其承担的压力日益引起关注、各种风险因素也不断积聚。
简介:为规范地方政府融资,防范财政金融风险,2014年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文)等文件相继出台,明确赋予了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进一步完善了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相关办法,并鼓励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来拓展公共领域投资,地方政府逐步剥离传统融资平台为其融资的功能,呈现出地方政府融资的新格局。但从2015年的实际情况看,地方政府举债规模仍难以满足地方政府的融资需求,有效推广PPP尚待时日。本文从梳理地方政府融资新规则和新格局入手,借鉴国际经验,重点聚焦分析融资新规下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探讨融资模式转型的对策建议。
简介:地方政府基于'弱财政与强金融'的制度变迁背景全方位嵌入金融资源配置及由此展开的激烈竞争,构成了我国转型时期金融控制的重要面向。'地方政府公司主义'为地方政府竞争的金融法解释提供了自洽的法理分析范式,CBS则为地方政府竞争的金融法解释提供了独特的制度分析框架。地方政府竞争既是促进经济增长的主导要素,又是诱发社会问题日趋严重的关键肇因,其治理难题的背后隐含着权力与资本交织进化的制度逻辑。治理地方政府竞争需要实现从政策治理到法律治理的转型,并需要从资本自由流动规则的法律确立、区域金融的合作与协调、司法的'去地方化'与'去行政化'等方面进行制度回应。
简介:《立法法》对于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权限范围作了新规定,重点对地方政府规章的权限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制。依法界定两者权限范围的前提不是确定各自专属立法权,而是要注重立法主体的职权关系对两者权限范围的影响,以及两者权限范围界定中立法事项的分类。地方立法理论和实践中对于两者权限范围的界定标准已形成基本认识,但存在一些问题。依法界定两者权限范围还受到地方立法空间有限、行政权不当干预地方立法、监督效果不足等现实因素的不利影响。解决措施包括严格执行《立法法》相关规定、扩大地方立法空间、注重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和增强监督效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