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改革作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之一,一直在不断的探索和实践。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提出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并将发展混合所有制作为本轮国企改革的核心。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指在国有控股的企业中加入民间(非官方)的资本,使得国企变成多方持股,但还是国家控股主导的企业,来参与市场竞争。此次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绝不仅是产权的简单混合,更主要的是治理机制的规范。要通过“产权改革—公司治理—选人用人—激励约束”的路径措施,统筹推进、攻坚克难,实现整体突破,让国有企业更加以市场化的方式参与竞争、履行社会责任,提高国有企业的资产回报率,改善国有资产效率,让国有企业在市场化条件下保持有盈利的持续增长。
简介:当前,社会上对国有企业改革的认识误区主要有以下三种。误区一:国有资产监管从以管资产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会导致监管职能弱化。产生这一认识误区,是因为没有真正理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深刻内涵和积极意义。实际上,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从以管资产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适应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不是弱化而是优化了监管职能,不仅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而且有利于国有企业发展壮大。国资委成立以来。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国有企业实行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统一,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实践的发展,以管资产为主的监管模式越来越不适应国有企业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需要。因为按照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国有企业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简介:在我国启动新一轮国企改革的背景下,公司集团中母子公司债务责任问题的规制日益急迫,但我国目前对此没有专门的规定,解决进路主要是依赖一般性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但该制度在现实中的适用尚存不少问题,相关研究也非常有限。从法经济学的视角看,公司集团本质上是一个介于市场与企业之间的中间组织,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和市场风险,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由于公司集团兼具市场与组织的二元特征,其管控结构呈现层级化和网络化的分野,进而导致英美法系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对于母子公司债务责任问题采取不同的法律规则范式。国外相关立法除了理论范式差异之外,其具体实施情况也非常值得关注。在国外经验的本土化移植过程中,建议我国采用一个以英美法系的分离实体范式为主、德国的单一企业范式为辅的新范式,即在引入英美法系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基础上,批判性地吸收德国康采恩制度的有益成分,建立一个涵括一般适用规则、特殊适用规则和自由契约机制的母子公司债务责任体系。
简介:摘要随着社会发展以及经济多元化推动下,我国根据自身国有企业经济发展特点提出实施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体制。将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以及集体资本等相互交汇融合,积极实施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体制,逐渐深化国有企业发展路线,积极开展国有企业改革,改善当下国有企业中的企业垄断现状,实现国有企业更加灵活的发展,促进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共同进步。将混合所有制发展与国有企业独特的国有经营方式形成互补形式,多种形式下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本文笔者根据工作经验对国企改革中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策略进行了分析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