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日,日本“无印良品”商标案败诉的新闻引发了热议。株式会社良品计画(简称良品计画),即日本“燕印良品”“MUJI”的商标权人,1999年在中国大陆布局首批商标时,并未在第24类毛巾等商品上注册。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通过受让取得了第24类“无印良品”商标。良品计画对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第24类“无印良品”商标先后提起了异议、异议复审,并最终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商标局、商评委、法院均认定良品计画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其“燕印良品”商标在日本、中国香港地区等地的宣传使用情况及知名度,并不能证明“燕印良品”商标在中国大陆境内实际使用在第24类毛巾等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的事实,故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未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简介:保障辩护权的行使,促进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和程序公正的实现。公正和效率是诉讼追求的价值目标,我国庭前会议程序追求的是在保证公正的基础上最大程度的提高诉讼效率,因此追求诉讼的效率价值必须以公正为基础。我国的刑事诉讼体现职权主义的特征,在诉讼力量上控辩双方是不平等的,庭前会议程序的证据展示功能能够帮助辩护人全面了解公诉方掌握的证据,有利于辩护人在开庭前就做好充足的准备,防止'证据突袭'等情况的出现。庭前会议程序召集控辩审三方就案件进行沟通,使得法官能够全面了解控辩双方的证据和意见而不至于在庭审开始前就为一方意见所左右,辩护方的辩护意见在庭审对抗中也将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产生实质作用,诉讼的公正价值由此得到体现。
简介:一债务人滥用异议权的原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21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意见第132条规定,督促程序因债务人异议而终结的,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100元由债务人负担。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其本身是科学的。但是,按照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债务人对法院在支付令中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