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确权授权程序中的不良影响—以无效商标“MLGB”案为例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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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确权授权程序中的不良影响—以无效商标“MLGB”案为例

牛甜

(西南民族大学610041)

摘要:最近主持人李晨公司注册商标“MLGB”被判无效的新闻铺天盖地,再一次引发大家对于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讨论。该条明确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的商标不予注册,因此本文主要结合相关案例对该条文作进一步阐释,并指出其在司法实践运用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不良影响;“MLGB”;商标法;商标保护

最近,关于主持人李晨公司商标“MLGB”被商标评审委员会判定无效的新闻报道铺天盖地,其提起诉讼后再度被驳回。这起关于无效商标“MLGB”的司法裁判,再一次引发网民热议。该案缘起著名主持人李晨的旗下服装品牌,其于2010年12月15日申请注册“MLGB”商标,2011年商标局核准注册。但是,在2015年有第三人对该商标提出异议,认为该商标格调不高,要求宣告无效。后商标评委会经过评审,最终裁定“MLGB”商标无效。对此,李晨公司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合议庭,在行政判决书中明确指出是因为该词“MLGB”虽然在在网络平台上广泛传播,但是具有不良影响的含义。事实上,关于商标注册以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不良影响条款予以驳回的远不止这一桩案例,还有之前的“微信”、“泰山大帝”等等。

一、商标不良影响中的“不良”认定

商标本身是一种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符号,主要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功能,其基础意义在于商业经营领域。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指出,“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与商标局制定的《商标审查标准》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笔者在对上述案例进行分析时,也发现目前对于此类案例中不良影响的认定也主要依据现有审查标准。如“朗姆酒创造产品公司XO商标”,对于不良影响的解读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朗姆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非白兰地酒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申请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为白兰地酒商品或具有此类等级,从而可能会对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产生不良影响。王浩垒博鳌商标案中,认为争议商标‘博鳌’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作为争议商标注册人的原告与该论坛具有特定联系,从而产生不良影响。

由此看来,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的“不良”就是指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了消极、负面影响并会误导消费者,违背了人们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公认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观念,对于不良影响的考量参考公众利益等判定标准。

二、具体案例中的“不良”分析

从“MLGB”这个词语的单纯字义来看,其实应该不止“妈了个逼”的含义,这也完全可能只是单纯四个字母的组合,如我们常见的“SB”、“TMD”。商标的作用不只是区分商品或服务,也有文化功能。正如学者所言,滥觞于中世纪、商人阶层使用的一个营销工具——商标,今日已进入流行文化。也许我们认为“MLGB”具有负面含义,但是不可否认它属于这一时代的流行文化。每一个时代都有自己的独特文化宣泄,如“哥特文化”以黑夜、死亡等为标志。

其次,正如“MLGB”在诉讼阶段提交的“BYD”证据一样,“BYD”同样也具有不文明的含义,但是其仍然被适用。而且比亚迪对于“BYD”的解释为“buildyourdreams”,而判决书中对于“MLGB”与“Mylifeisgettingbetter”的评价一样,两者其实都不是常见的英语表达缩写。

三、不良影响条款与注册人主观认识

关于商标不良影响中的“不良”与注册人的主观状态是恶意还是善意,在“MLGB”一案中第三人姚某就认为因为上海俊客公司在注册时候还同时注册了草泥马这类词语,显然在主观上是有恶意的,而合议庭多数意见也赞同这一说法。由众多案例可知对于商标“不良影响”的判断并不涉及对注册的主观意愿的判断,即无论是恶意注册还是善意注册,都应该属于不良商标。但是,在此类案件中究竟应不应该考量主观意图,笔者认为也是应该不予考虑的。从商标的功能来说,商标本来就是商品的标识名称,当然是越容易被大众接受越好。所以商标注册人的主观意图并没有判断的必要,而且个人主观意图实际上在实践中也难以判断。其次,从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条文进行文义解释,也并不需要考虑主观意图。

四、不良影响条款与市场秩序

在这起案例中,“MLGB”商标事实上在2011年就已经核准注册,专用权使用期限到2021年为止,而2015年才有第三人提出异议。在这长达四年的时间,可以说“MLGB”这一商标已经得到了充分的宣传和品牌建设。对此,原告上海俊客公司也提出了相应证明,认为“MLGB”的品牌知名度较高。合议庭的少数意见也认为,争议商标在11年取得注册之后,上海俊客公司基于对行政授权的信赖,已经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并且持续使用,所以应当保护权利人对商标注册的信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也提出,“对于注册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自身的相关公众群体的商标,不能轻率地予以撤销”的精神。

但是,多数合议庭意见仍然认为从立法目的出发,认为在适用不良条款时关注的是裁判作出时的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的维护。“MLGB”的含义不仅早就存在而且持续使用这一商标会对社会道德以及商标所针对的青年人群产生不良影响。对此笔者认为虽然“MLGB”确实具有不良含义,但是如果对一个已经注册长达四年之久的商标直接予以撤销,实属不够妥当。对于商标注册人而言,先不论“MLGB”这一词语究竟出现于何时,但是其已经被核准注册后又使用了四年。而且,为了避免大家关注“MLGB”的负面含义,上海俊客公司也对他们所提出的含义作了相应的宣传,在该潮牌的网站上非常醒目。事实上目前网络的发达,让许多词语都有新网络意义,网络造词热一直非常活跃。那么,之前以旧词旧义的商标如果被第三人以旧词新义提出异议,是否也必须撤销。如果这类商标面临此类问题后被撤销,显然是违背了最高法《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精神。

五、结论

事实上,从“MLGB”无效商标这一认定所引发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到作为兜底条款的第八项的“不良”在司法适用上虽然符合条文规定以及相关意见的阐释,但是也有扩张适用的情况,还可能忽略商标的功能和作用。而且,对于一个已经注册并且使用长达四年的商标直接判定无效,也侵犯了注册者的信赖利益,应当更为谨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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