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不是由人类创作完成的,而是机器运作的产物,所以很难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它的出现给现行的著作权法律体系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司法实践中也已经出现了人工智能生成物因为无法可依而被他人滥用的情况。本文通过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分析,结合我国基本国情提出了一些完善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的措施,从而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发展提供思路。
简介:【 摘要 】 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蓬勃 发展,互联网对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影响与日俱增 。虽然技术开发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一门心思地开拓网络空间是为了人类共同利益,但是对于网络目前这种井喷式的发展速度和造成的系例后果也许已经背离了他们的初衷和预期。互联网给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一些新的困扰也随之而来。其中人们的隐私权泄露无疑是最为显著的问题之一。前些年的 Quora 户数据泄露和近期的腾讯告老干妈案,无一不在向我们敲响警钟,互联网隐私权的保护迫在眉睫。本文在分析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的基础上 , 针对现存的问题和不足 , 从完善程序立法、强化行业自律等方面提出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思考。
简介:摘要:著作权的限制制度从事物的属性方面可以理解为约束著作权的一种豁免规范性体系。著作权的保护其实不仅可以使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问题得到有效保护,而且还能鼓励著作权人继续钻研 创作出好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最终达到促成中国文化事业的繁荣稳定,发展公众的精神学习生活, 还可以使著 作权 人利益 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关系达到基本稳定的状态 ,尽量使之达到平衡状态。著作权法的初心是进行规范社会秩序环境保护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合法经济利益,但在权利 保护方面 片面强调,使文化的 传播和使用将受到阻碍,因此对于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我们还要承担具有一定的义务,这些义务可以通过多种形式来实现,而著作权限制就是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