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自本嵩《华严法界观通玄记》被发现以来研究尚少,笔者在总结既有研究的基础上,一方面对已有讨论的主题进一步地深化和补充,另一方面对未有涉及的问题和文献作一番探讨。本文主要讨论三个问题:对本嵩生平再考察,尤其从引用、时间等方面分析其与《嘉泰普灯录》中本嵩律师的关系;在版本上,着重对李国玲《宋僧著述考》中所述“浙江省宁波天一阁存明宣德八年刻梵本一卷”和北京德宝2009年秋季拍卖会——佛教文献专场所拍卖的标号为323的三卷本《华严法界观通玄记》所呈现的相关信息进行考证;此外,还就与《通玄记》相关的两份文献:台湾国家图书馆善本佛典第38册之《修大方广佛华严法界观》与TK241号和TK242号《注华严法界观门》(上、内在关系。《敦煌俄藏黑水城文献》第四册中的俄下)展开分析,试图通过比对理出一些,
简介:司法目标是司法的核心问题,决定司法在公共治理体系中的定位、影响诉讼模式和诉讼制度,引导法官解释和适用法律。司法目标是司法系统运行结果的积极价值表述,是人类价值演绎和司法功能的结合点。司法目标表述应当力图清晰。当前理论和实践中司法目标,要么定位不合理,要么表述不明确。应当将司法目标定位于维护自发的社会合作秩序。在这个目标之下,司法应当以社会习惯性禁止性规则作为解决纠纷的终极法律来源;当国家法规范反映当时社会流行社会习惯性禁止性规范时,司法应遵照执行,以避免在每一个案件重复发现、提炼和表达规则,提高审判效率,增强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公法案件的审判有双重性,首先是审查公法行为是否违反社会习惯性禁止性规范,维护社会自发秩序,其次是审查是否违反公法,维护政府组织秩序;法官要有国家法知识,但更要有从自发秩序中发现、提炼和表达社会习惯性禁止性规范的能力。
简介:司法责任制是指基于司法的属性而产生的一种责任体系,不仅包括法官的责任担当与责任追究,还包括法官享有充分独立的司法裁判权。而且,司法责任制作为一种责任体系,应当与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地方司法规范性文件相呼应。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基于公正裁判的立场,司法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及对错误裁判的问责。然而,由于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司法责任制又不同于一般的责任追究制度,其对作为司法主体的法官具有更高的伦理要求和道德期望。在此意义上,司法责任制的价值目标不是进行事后追责,更在于培养与遴选好的司法官,走司法官职业化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