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联合国宪章是联合国组织的总章程。它于1945年6月26日在美国旧金山签署,同年10月24日正式生效。联合国宪章共分19章,111条。它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各国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进行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和人道主义性质的问题,并且促进对于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联合国应为实现以上共同目标,作为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宪章规定,为实现上述宗旨,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循下列原则:联合国组织基于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各会员国应忠实履行它们依宪章规定所承担的义务;各会员国应该以和平方法解决它们的国际争端;各会员国不得对别国使用武
简介:中国在安理会涉及叙利亚提案表决时投否决票,不是为了一己私利。而是为了维护《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和宗旨,为了避免又一个阿拉伯国家成为干涉主义战争的牺牲品。《联合国宪章》没有赋予安理会在一个主权国家进行“政权更迭”的权力,而“保护的责任”因其宽泛的理论解释空间而极易被滥用,冷战后西方国家发动的几次干涉主义战争的后果都背离了“保护的责任”的初衷。
简介:“人道主辽干涉”的理论是主权与人权理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代国际法上形成了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及其理论,但是,《联合国宪章》制定以后,“人道主义干涉”及其理论被国际法所否定和摒弃。西方学者对“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存在着二种对立的观点。主张“人道主义干涉”为合法的观点,成了西方国家侵犯别国主权、武装干涉别国内政的借口和工具。我国学者普遍否定“人道主义干涉”及其理论,但也存在着模糊的观点,混淆了与联合国体制下人道主义救援的本质区别。“人道主义干涉”,不仅在理论上是错误的,而且是违背国际法的,其实质是否定国家主权、干涉别国内政。联合国安理会采取的执行行动,是对于威胁和平、破坏和平以及侵略行为的应付办法,安理会对于严重侵犯人权的国家采取的军事行动,其真正目的仍然是为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而不是单纯的为了一国的人权问题进行干预。更不是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
简介:人道主义干涉是国际法上讨论的焦点。本文试图从人道主义干涉的内涵出发,着重分析了人道主义干涉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冲突与协调,并介绍了"保护的责任"这一新的视角,最后提出了对人道主义干涉的研究方法及其规范的建议。
简介:安理会作为联合国的一个主要机关,肩负着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的重要职责,并在《联合国宪章》的授权下享有许多重要的权力。近年来的实践似乎表明,安理会权力的行使在某些方面已经超越了《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任何权力都应该受到法律的限制。作为安理会权力来源的《联合国宪章》在宗旨和原则、条文的具体规定方面均对安理会权力有明确的限制。此外,从安理会行动的目的及其嗣后实践的角度也能分析出《宪章》隐含着对安理会权力的限制。《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的关于条约解释的规则为解释《宪章》对安理会权力的限制提供了另一种视角。但是,单纯使用一种或某种解释规则在个案中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未能奏效,在《宪章》下对安理会权力的整体解释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总的来说是取决于集体安全环境变动的需要和国际法律秩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