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本文分析了家族企业日常经营和代际传承中剩余控制权配置可能面临的问题以及可以采取的措施,在不完全契约条件下,剩余控制权的配置是家族企业中权力配置的核心问题。
简介:华人社会盛行的诸子析产制是代际传承中分裂家族和家族企业的根本原因吗?本文通过剖析香港新鸿基地产控制权争夺事件的案例发现,在代际传承过程中分离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集中配置剩余控制权并未根本解决上述问题,原因在于这种产权安排造成了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不对称,甚至控制权反向控制剩余控制权的情况,在代际传承导致家族原有内部治理结构失灵,又无法借助公司治理机制保障的背景下,容易诱导内部代理问题,加剧继承人之间的继任冲突。上述研究结果表明,代际传承中出现内部代理问题才是家族分裂和企业解体的深层原因,而防范上述问题,需要外部治理环境的完善,更要重视发展家族内部的制度化治理。
简介:公司股东之权利,从大的方面划分,无外乎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前者为收益分配优先顺序上最後获益权,后者为公司合并、分离、结算、破产等大政方针投票权。我国民国初年着名公司法学家王效文先生将前者概括为自益权。后者概括为公益权。中外公司实践表明,公司内部始终存在着大股东专权、牺牲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公司法是否需要限制大股东权利,即共益权节制?如何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节制大股东权利?美国各州公司法自1989年始才接受并引入该内容,而我国早在1914年公司条例便载有共益权限制之规定,1929年公司法更趋于成熟。时隔60年后,作为世界上公司法最发达的国家,美国不仅接受该内容,而且与中国60年前的公司法规定完全一样:不论一股东拥有多少股票,最多只能享有20%的投票权。这一惊人的吻合值得我们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