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 要:法律的生命是以语言为载体的,这不仅是因为语言是法律存在的形式,还是法律价值观的体现,法律的诸多功能只有借助语言的表达才能有效地规范人们的行为,以维持社会生活的有秩性和稳定性。目前立法语言中模糊语词的使用所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名词性模糊语词语义不明与动词性模糊语词语义不明。语言本身便固有模糊性,为此应当将其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尽可能发挥模糊性语词的积极功能;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所以应当在价值导向的思维方式下正确的运用法律解释,促进法律语言的规范化使用;立法者衡量价值的不同也会对立法语言的模糊性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要对司法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和引导,防止权力滥用现象的发生。
简介:摘要:在互通立交设计中,一般会采用多个位置、多个角度、多种形式的方案进行比选研究,确定最优互通设计方案。当出现三个及以上方案需要决策时,仅陈列各个方案的详细数据及其优缺点不能够供评委及专家准确清晰的进行判断。特别是社会处于十四五发展时期,环境保护建设被重点关注,互通中环境指标应当越来越受到重视。本文以甬金衢上高速公路灵溪枢纽互通设计为例,利用模糊评价法,将方案指标因素数据化,设置因素的评价函数,配置指标的权重,增加环境影响因素及其权重,用统一的标准评判多个方案。
简介:摘 要:持续性犯罪将对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产生何种影响,仍是未决问题。《罗马规约》遵循了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既强调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明确,也要求法院管辖权不得溯及既往。对于初始违法行为发生于《罗马规约》生效日期以前的犯罪,仅在其全部构成要件均持续至该日期以后,国际刑事法院才得对该日期后的那部分犯罪行使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