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从国家、集体、经营者和农民角度分别回应了土地制度变革的需求。相比较于其他农地流转方式,通过信托方式流转农地可以更好实现更新农地经营模式,确保农民土地利益以及实现农地保护制度等目标。当前,我们有必要梳理“三权分置”改革背景下土地信托的法律结构,从注重制度建设、完善土地信托的配套制度,并树立信托法思维等角度完善土地信托制度。具体而言,政府可以通过在村集体组织内设置专门的咨询机构,为有意向参与土地信托流转的农户提供咨询服务,让农户发现土地信托制度的优点,进而运用该项制度。需要明确土地上各项权利的内容,厘清权利的边界。建立不动产信托登记制度,公示土地信托的信托财产和信托关系。为投资于农地流转信托所获得的收益实行适当的税收优惠,发挥信托的融资功能。
简介: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启动后,各个公司虽然均给予流通股股东一定补偿,但并未产生稳定和振兴股市的预期效果,反而加重了市场的投机气氛及投资者的恐慌心理,试点以来股指连绵下跌,广大投资者损失惨重,几乎到了天怨人怒的地步。究其原因十分复杂,我们认为放任市场博弈,政府不负责任是根源。违背公司法基本原则的股权分置思路,曾经为推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作过贡献,但最终又成为建立规范的公司制度及证券市场的严重障碍,由政府造成的这种制度性缺陷,不可能靠非流通股股东自愿分担改革成本的政治觉悟去消除。政府在应当加强管理、发挥作用时畏缩不前,放任自流,很可能在损害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同时无限扩大市场失效的成本。非流通股获取流通权应当支付对价的改革思路本没有错,但现行办法却成了以保护流通股股东权益为幌子的再次掠夺,个股上涨只能反映短期投机的结果,救市政策也只能收到一时之效,长期而言必然会由于低成本非流通股流通压力引起股票市场持续走低,并导致不同利益主体多输的博弈结果。只有从动态的角度真正尊重和维护流通股权益,并给予实际补偿才能实现双赢甚至多赢。
简介: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焦点问题是对价的支付,而对价的会计处理一时成为一个热点话题。对一项新的会计业务的处理,经济实质分析是至关重要的问题。对价的经济实质决定了相关会计主体帐务处理的基本原则,各相关的会计主体以及不同对价支付方案所遵循的帐务处理原则应该相同,并保持逻辑的一致性。笔者认为必须首先给对价的意义做一个较为清晰的界定,也就是说,非流通股股东为什么要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目前的说法主要有两种:一种说法是,由于非流通股的流通增加了股票市场的供给,这势必导致股票价格的下降,支付的对价即是对流通股股东股票未来的价差损失的一种补偿;另一种说法认为,中国的股市制度的缺陷造就了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的利益的无偿占有,现在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只是对以前的制度缺陷的一个大校正,因此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可以看成是对流通股股东被占利益的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