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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2003年的流行性疾病让我们开始重新理解和审视政府的作用,也重新领会公共安全与法律的关系,这不,在“非典”肆虐之日,中央政府仅仅用20余天左右,就极有效率地制定并颁布实行了《公共卫生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条例》。毫无疑问,这是我们政府本着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而制定的,它的制定,

  • 标签: 公共安全 法制建设 《公共卫生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条例》 法律体系
  • 简介:在我国刑法中,与公共安全相关联的概念是国家安全公共秩序,通过分析比较这三个基本概念,可以了解公共安全的基本含义,更加准确地界定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公共安全是指公众的生命、身体健康以及重大财产的安全,其中,公众是指不特定的人或者众多人;安全的范围限于生命、身体健康以及重大财产安全,不能增扩或者缩小;安全的等级与损害的大小和危险程度的高低成正比,安全等级也体现在损害与危险概念之中。

  • 标签: 公共安全 范围 等级
  • 简介:上海作为中国重要的的经济、交通、科技、工业、金融、会展和航运中心,是世界上规模和面积最大的都会区之一,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上海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公共安全问题。平安上海的建设为完善上海公共安全问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结合现有立法,上海在大型城市反恐、突发事件应对、公共交通安全等地方立法上尚且存在门类不全、结构不完整、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补充和完善上海公共安全领域地方立法势在必行。

  • 标签: 公共安全 立法 上海
  • 简介:对危险犯的定罪关键在于对其危险性的理解。在这一问题上,刑法理论上主要有行为人危险说、行为危险说及结果危险说三种观点。我们认为,从对危险犯的立法理由上看,刑法之所以对一些危害行为设立独立的“截堵构成要件”,是基于这些行为本身潜在的危险性。因此,危险犯的危险性应指“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足以造成实际损害的现实可能性”。本文结合被告人肖永灵投寄炭疽恐吓邮件案的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案例,对危险犯的危险性在具体司法实务中的运用作了深入的阐释。

  • 标签: 肖永灵 案例 危险犯 危害公共安全罪 犯罪认定 犯罪构成
  • 简介:基于物联网应用对社会发展将会产生巨大影响的客观分析,有必要在深入研究物联网条件下社区公共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基础上,构建物联网条件下社区公共安全建设体系架构,并赋予体系架构的内容及内涵。架构由四个平台构成,包括家庭安全管理平台、公共环境及设施安全管理平台、公共场所及重点人员管理平台和公共安全云系统平台,内容体现了新技术发展与应用的最新要求。

  • 标签: 物联网 社区 公共安全 体系建设
  • 简介:原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伟铭,男,1979年5月9日出生于西藏自治区,汉族,高中文化,信息技术从业人员,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晒光坪56号附10号5—1号,捕前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芳草街36号瑞升花园3幢2单元502号。2008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 标签: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孙伟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人民检察院 西藏自治区 交通肇事罪
  • 简介:积极借鉴国外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法制与机制保障经验,制定《上海市公共安全管理条例》,是实现特大型城市公共安全常态管理法治化的必然趋势,并能促进创新型特大型城市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法规体系的形成,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的法治化公共安全管理体系,完善特大城市常态化公共安全管理执法机制。

  • 标签: 特大型城市 公共安全管理 法规体系
  • 简介:公共安全是关系到公民现实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发展中人权保障的核心内容。随着我国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公共安全危机越来越多发,引发的后果也越来越严重。各级政府应充分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教育和鼓励广大居民学习应急知识和技能,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充分使用新型科学技术,逐步形成科学高效的公共安全应急管理机制和科学的应对措施,确保公民及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 标签: 城市 公共安全 应急管理
  •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第1款规定,实施上述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见,'《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没有明文规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行为结构与方式,导致‘其他危险方法’没有限定,这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存在距离'。〔1〕事实上,由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罪状描述的模

  • 标签: 公共安全罪 化实践 危害公共安全
  • 简介:公共安全危机事件应急处置中,政府扮演着主导的角色,但政府并不是危机事件处置的惟一力量。非政府组织由于其自身不同于政府的特点,在公共安全危机事件的应急处置中具有显著的优势,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有利于弥补政府资源的不足,整合社会力量,保护受害人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

  • 标签: 非政府组织 公共安全危机 应急管理
  • 简介: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各类风险,必须不断提高维护公共安全能力水平。其中至关重要的是,改变“以事件为中心”的传统公共安全管理模式,构建“以风险为中心”的公共安全管理新机制。风险既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风险又是可以管控的,人类不是风险的被动接受者而应当是主动管控风险。作为风险的主动管控者必须正确地认识风险。“以风险为中心”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心是管控风险源。以人为本是全方位立体化公共安全网建设的核心;发挥法治建设与大数据应用的互相促进作用。“以事件为中心”的公共安全管理是过去式的应急管理,“关口再前移、主动管控”是以风险为中心的公共安全管理。“以风险为中心”的公共安全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管理过程,有相当多的环节,也存在大量管理制度的制定。

  • 标签: 公共安全管理 以风险为中心 新机制 风险源 大数据 主动管控
  • 简介: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应慎重。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属于选择罪名中的排列式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能是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兜底罪名,不能过分延展。本罪的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的危险性相当,对手段相当性的识别应先找出危险源,进而验证危险源本身是否存在危险、危险程度能否等同。纵使手段具相当性但并非一次性完成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体危险犯,存在现实发生的危险才有可能适用本罪。刑事审判须协调好刑法与刑事政策间的关系,避免希求重罚而让刑事政策凌驾于刑法。

  • 标签: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口袋化 公共安全 判例
  • 简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难点是危险方法之界定.可考虑引入不能犯的危险判断学说并适度改造,其危险判断体系为:判断资料以可查明的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主,但特殊情况下可考虑一般人认识到的事实;判断时点以事前判断为基础,但判断主体可结合具体情况考虑事后判断的必要性;判断基准以科学的一般人的认识为准,对于特殊情形、特定主体等,可考虑本人认识到的情况;鉴于本罪的危险方法因开放式犯罪构成要件规定而易成为口袋罪,应严格把握判定危险方法的范围,并区分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在此基础上,应以极端暴力性所支撑的针对不特定或多数人的重大危险状态为准进行定量对比分析.

  • 标签: 危险方法 公共安全 判断基准 极端暴力性 定量对比
  • 简介:宋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是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采用远程视频的方式实现证人“出庭”作证,并由二审裁定予以维持确认的代表性案例,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类似案件启动证人远程视频作证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和借鉴。

  • 标签: 危害公共安全 危险方法 司法适用 作证 视频 远程
  • 简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入'食品安全领域犯罪,使得该罪名的口袋效应进一步扩大,在'其他危险方法'的理解、刑法解释的方法以及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关系等方面均值得反思。'其他危险方法'在特性上应该具有及时性和直接性,程度上应该与放火、爆炸等具有相当程度的危害后果,具有难以控制性和恐怖性;在刑法解释边界上,需合理处理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关系;在司法层面应该坚守'刑法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屏障'。河南'瘦肉精'案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妥当,应该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

  • 标签: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口袋效应 刑法解释 刑事政策
  • 简介:面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其他危险方法"被不断忽略、"公共安全"危险性被直接推定、法官习惯以量刑反制定罪的"司法图式",司法适用者应重新构建裁判规则。应构造立法上典型案例的"整体景象",从中提取核心的评价要点,并据此对非典型案例和典型案例的差距进行测量。法官应从社会理性人的立场出发,置身于案件的具体场景中,依据类型比较和等置模式之方法,完成本罪的评判。

  • 标签: 其他危害方法 具体危险 等置模式 类型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