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律关系是强制关系。强制性是法律关系的本质属性。民法有效力待定法律行为,无效力待定法律关系。民法之债是特定人之间的平等法律关系。债权是特定行为后果的移转选择资格。权利之效力即权利之权能。债权效力是受领、请求、代位、撤销、选择等行为资格,不能概括为请求力、执行力、保持力。平等特定人之间,一方可决定另一方是否为特定行为的关系即民法之债,一方可决定是否为另一方请求之特定行为的关系非民法之债,实际上已互为不特定人关系。自然债无强制力,是人情债,非法律债。抗辩权是对抗给付请求权瑕疵的权利,永久性抗辩权概念不能成立。对抗无权请求只须抗辩,无须行使抗辩权。无权请求已明时,被请求人之抗辩只须拒绝给付,无需其他表示。
简介:摘要本文在大量调查问卷基础上,以江苏省苏南、苏中、苏北三地六村共300农户调查问卷为样本,从微观行为方式层面考察了影响农村人情消费的关键因素。研究结果表明人情消费能使人们的情感需求得到满足,维系和谐的人际关系,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另一方面,攀比心理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过度人情消费的风气。从众心理和投资回报心里也是进行人情消费的动因。回归分析表明人情消费支出增长与经济收入呈现出正相关关系。农民家庭流动性水平对人情消费水平有正方向影响。总的来说,传统文化和从众心理的影响对人情消费的维持有主要影响,而在经济水平、家庭流动性、攀比心理等因素提高的影响下,人情消费增加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