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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先行调解自2013年实行以来,到目前已经有五年的时间,由于对其主体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实践中的混乱。文章对先行调解的主体进行研究,主要介绍了先行调解制度的相关基本内容、先行调解主体的现状,对先行调解的主体进行梳理,最后提出自己的看法。通过比较不同学者的观点、考察国外相关制度的现状,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台的相关意见,分析了法院在先行调解主体中的角色分析,并提出由法院外的力量即特邀调解人员作为先行调解的主体

  • 标签: 民事诉讼 调解 先行调解 先行调解主体
  • 简介:摘要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包括当事人、法院、检察院,但作为公权力机关的法院、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有违当事人自由处分之嫌,面对此现状我国应确立当事人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地位、取消法院再审程序启动主体资格、构建“检察院发现+当事人决定”的检察院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制度,完善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树立司法权威。

  • 标签: 民事再审程序 启动主体 问题 完善机制
  • 简介:公益诉讼是当前议论较多、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据报载,浙江省有数起公益诉讼大家败诉.例如浙江农民李锦良状告长兴县工商局“在制假案件中查处不力”、“原局长参与、包庇制假”,法院以其“不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判其败诉:桐乡公民沈李龙状告税务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对某企业偷税行为查处不力.被法庭驳回;浙江省画家严正学多次向有关部门举报某“娱乐总汇”存在色情表演行为.要求主管部门加以查处。

  • 标签: 公益诉讼主体 制度构建 检察机关 诉讼主体资格 偷税行为 浙江省
  • 简介:  《行诉法解释》第10条对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作了规定,如果原告可以对其自己选择的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现行法律对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问题的规定并不明确

  • 标签: 主体制度 制度研究 管辖异议主体
  • 简介:一、提出问题商事主体是商事法律制度的基石。商事主体是实现国家参与经济活动的中介,是建立社会经济秩序的主体性基础,可以说国家、政府、社会对经济活动的调控、干预、引导,主要是通过对商事主体的调整来实现的。商事主体在商事制度建设上举足轻重。20多年前,面对世纪之交的

  • 标签: 商事主体 商法体系 民事主体 经济活动 商事法律 商事通则
  • 简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来源于英美法系的品格证据。在国外,社会调查员一般由专职利会工作者担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社会调查有两种形式:一是外聘型,即由社会团体来担当社垂调查主体,二是内聘型,即由法院来担当社会调查主体。时下,理论界对法院、检方、辩方、社圣组织承担社会调查主体都存在着一定争议。笔者认为,在当下控辩审的诉讼结构中,赞成暂由法蹋内部、合议庭成员之外人员组成社会调查主体。具体来说,在法院内部成立独立建制的社会调查豆办公室,选聘专职的社会调查员来担当社会调查的主要主体。这种暂行性的主体模式,随着司法倒革的进行。可逐渐转由社会组织担任。在这种情形下,建立我国社会调查主体应在选任资格、经黉保障、介入时间、调查对象四个方面进行考量。同时,要对专职社会调查员进行必要的管理和培训以保障队伍质量和调查水平,为做到调查的客观性、完整性,建议以调查表格的形式,取代主观,“比较强的调查报告,在相对独立的量刑阶段予以出示,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避免审判人员先入爿主的价值判断,保障社会调查报告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 标签: 社会调查主体制度 未成年人 司法改革
  • 简介:商人作为中世纪的特权阶层是那段历史的璀璨明珠,是大陆法系传统商法中的词汇,也是法律史中的重要研究内容,在商法体系结构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经过资本主义革命之后,商人不再是国家的特权阶层,而是融入平权思想后发展为市场主体的一部分。不过部分中国学者在学习翻译他国商法著作时根据个人理解、语言习惯和国内的法律传统以及阅读需要(比如避开中国古

  • 标签: 商事主体 商法体系 特权阶层 主体制度 法律史 市场主体
  • 简介:摘要我国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由法院担任,在实践操作中造成了一些问题。应由债权人会议担任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同时赋予各利害关系人异议权,以及法院的审核监督权,从而发挥该制度的价值。

  • 标签: 破产管理人 选任主体 债权人会议
  • 简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中央十分重视并大力推行的一项政府采购工作。拆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三元主体的概念为公共服务、政府采购公共服务、三元主体三个小概念,进行分别厘清;对管理供给主体、承接主体和受益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进行阐述;界定三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分析实践中政府、承接主体和受益主体存在的问题,并从观念改变、法律完善和促进政府与社会力量之间的合作等方面解决三元主体中存在的问题。

  • 标签: 政府公共服务 三元主体 承接主体 受益主体 管理供给主体
  • 简介:主体作为一项基础法律制度,《民法总则》对其进行了大框架的修改与创新,这将影响刑事主体之相关立法与司法。《民法总则》的颁布影响着现行刑事法律框架下的“胎儿”保护、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认定、法定代理人概念扩张、英雄烈士人格权利的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因而,结合司法实践,应当在接下来的刑事司法与立法中注意胎儿之保护、适当降低未成年人入罪年龄、明确单位犯罪主体等,以推动刑事主体的发展。

  • 标签: 民法总则 刑事主体 刑事诉讼 民事主体 司法实践
  • 简介: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不仅商事主体立法远远超出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范畴,而且商事主体实务对民事主体已形成强烈的冲击和突破。在即将轰轰烈烈开展的民法典立法过程中,如何理性对待商事主体,如何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上研究分析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的可区分性,如何准确地界定商事主体,如何在民法总则中体现商事主体的规定,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重大课题。

  • 标签: 商事主体 民事主体 民法通则 商行为 商法人 营业执照
  • 简介:比较法上,商人概念的立法较为成熟,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比较有代表性的立法模式:第一种以德国新商法代表,即主观主义或商人主义立法模式,其对商人的概念进行直接的规定;第二种是以法国商法为代表,即客观主义或商行为主义立法模式,其要旨是先规定商行为的概念,再由商行为导出商人的概念;第三种以日本商法为代表,即兼顾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折中主义立法模式,但

  • 标签: 商主体 商行为 折中主义 本质要素 民事主体 商事通则
  • 简介:食品召回制度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但是目前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尚不完善,即使在责任主体的确认上也不完善.本文通过对执行主体与监督主体的分析,时比国内法的制度,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希望对建立完善的视频召回制度作出自己的贡献。

  • 标签: 食品召回 执行主体 监督主体 建议
  • 简介:党内立规体制的核心内容是党内立规权主体及其权限的配置和行使制度。党内立规权是一种创制或变动党内法规的权力,是党的组织权力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种权力,兼具内向性和外向性两种属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等例》之规定,享有党内立规权的主体为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总政治部也享有军队党内法规制定权。完善党内立规体制,需要思考并处理好两个问题:一是如何概括现行的党内立规体制;二是地方党委是否应当被赋予以及应当在多大范围内赋予党内立规权。

  • 标签: 党内立规体制 党内立规权 党内立规主体
  • 简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预算会计制度的不适应性日益突出。预算会计的深化改革势在必行。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具有后起者优势,改革过程中有许多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可供我们借鉴。但是中国也有特定的国情,其他国家的会计方法和规则并不一定完全适合中国的国情,因而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时,需要经过认真研究和实践才能得出正确的答案。基金会计是在某些国家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中被成功运用的一种会计模式。在美国,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及其非营利组织已普遍实行基金会计模式,并已积累了不少经验。中国预算会计能否采用基金会计模式或者如何借鉴基金会计,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 标签: 预算会计制度 中国 基金主体制 会计核算 会计模式 改革
  • 简介:《大公网》2009年10月31日报道,著名经济学家、中国改革研究基金会理事长樊纲认为。中国政治体制已在变化中,在利益集团的参与下,官员的行为受到很大的限制,政府决策获得社会制衡。而假以时日,中国的政治体制将见证更多的变革。

  • 标签: 中国改革 民主体制 著名经济学家 政治体制 利益集团 社会制衡
  • 简介:摘要《西游记》作为四大名著之一,塑造了不同的女性形象,折射着作者的女性观。男权体制要求女性克服非道德的思想观念,树立封建伦理道德的精神支柱,使女性屈从于既有的道德规范,女性的自由、权利、个性都是不可实现的理想天国。

  • 标签: 《西游记》 女性观念 男权体制 男尊女卑
  • 简介:江苏作为经济大省,其经济实力已经基本具备在全国率先实行12年免费义务教育的条件.而12年义务教育应向幼儿教育阶段延伸。作为教育大省,应具有夯实根基教育的认识。但是江苏的幼儿教育是整个教育体系中的薄弱环节,是最不被重视的一个阶段。因此,政府有责任将幼儿教育做强,只有将幼儿教育列入义务教育,才有做强的资本。

  • 标签: 办园体制 免费义务教育 幼儿教育 公办 教育阶段 经济实力
  • 简介:摘要水是生命之源。水污染防治,保障水生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近二十多年来,中国在水环境保护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水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 标签: 水治理 体制 严格制度 措施
  • 简介:消灭时效制度是民商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消灭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对民事主体能否行使自身的民事权利有着直接的影响,消灭时效客体的不同,消灭时效期间届满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尽相同.本文在比较各国消灭时效客体立法例的基础上,认为将消灭时效客体规定为请求权最为符合消灭时效制度的“应然”意义,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最能平衡社会利益与私人利益.

  • 标签: 消灭时效 客体 法律效果 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