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 个人破产是破产制度重要组成部分,不可或缺;而现行的法律欠缺不仅带来了执行难等问题,更使得债务危机开始向整个社会蔓延,这已然成了社会的隐患。个人破产准入规制关系到破产程序的有效运行,其对个人破产制度建立有重要意义,“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的准入规制值得进一步研究。通过对该条例以及实践的分析可以看出其准入规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这为未来我国可期的个人破产制度建立提供了有益经验、提供了中国路径。
简介:个人信用制度由个人身份证明、个人社会档案、个人纳税情况、个人储蓄和债务记录等许多综合资料组成,它是由国家建立,用于保障、管理和监督个人信用个人信用活动健康、规范发展的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规范和规章制度。其目的主要是为查验、证明和解释个人资信情况,并通过制度来规范个人信用活动,提高人们的守约意识,从而建立起良好的市场经济信用秩序。在西方国家,每一个人都拥有一个终生不变的信用信用号,通过这个无法伪造的信用号,任何行政执法机关、银行都可以查询个人信用号上的使用记录,一旦有不良的记录,就将造成个人在开办公司、税务登记和贷款等方面的极大困难。因此,市民非常重视培养自己的信用。这种制度的建立在西方国家已有150年的历史。然而,我国至今尚未建立类似的制度,每个人的每一笔贷款、每一份税务登记对于银行和税务机关来说都是全新的。我国现阶段这种资信的断层,为国家税收的征收管理带来不小的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