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市场发展过程中,由于对消费者保护的监管理念和司法倾向不够明确,导致纠纷层出不穷。银监会有关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规定不仅未解决不当引诱销售、信息不透明的问题,而且有把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中的欺诈行为合法化的倾向,使得银行理财产品运作实质上成了“庞氏骗局”。目前,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制度的重点应在于消费者保护。在顾问型理财服务、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证收益理财产品法律关系中,个人客户是消费者,应从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个人风险评估及公平交易等方面进行重点保护;专业或高资产净值的个人客户,因其具有相应经验、专业知识和较高的风险承受能力,应作为金融投资者进行保护。
简介:适用于欺诈性买卖合同的撤销权规则出现了错误。这个规则认为如果合同被撤销,那么转移财产权的方式也将被撤销。但是财产权转移的方式不仅限于合同,交付就是另一种方式。尽管被欺诈的出卖人有权撤销买卖合同,但这并不附带回复财产权的功能。此立场也适用于合同自始即属无效的情形。如果买受人破产,被欺诈的出卖人也只能成为无担保债权人。对"财产权可以因合同撤销而回复"这一理论的历史考察揭示了它来自于帕克勋爵在LoadvGreen案的创造。但此项创造的依据,ParkervPatrick案,其实恰恰是支持抽象原则的先例。与普通法上基于不当得利或不法行为产生的其他权利相比,这种财产性权利也显得非常另类。基于买受人破产的情形对法律赋予此种权利的正当性证成也不能成立。
简介:财产权准征收是指对财产权的形式限制构成对财产权的实质剥夺。其判定基准为财产权的“一般限制”与“特别限制”所划出的一道清晰界限。基准的建构层面涉及世界观与方法论两大体系。世界观维度是一个多元多维变量所组成的复合系统;方法论维度是在综合考量各变量功能和性质的基础上,实施对象基准一结果基准一综合基准的方法路径。对象基准是判定的前提和起点,是区别财产权“一般限制”与“特别限制”的形式化识别机制;结果基准是判定的实质内核,是区别财产权“一般限制”与“特别限制”的实质化识别机制;综合基准是配套性判定,弥补结果基准功能的不足和局限。此外,基准的设定还须考量平等、比例和信赖利益三项原则。现阶段,在模糊地带应坚持“从严”认定模式,并以“法益衡量论”作为其兜底性判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