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经济全球化、区域化进程的加剧,国际投资成为驱动国际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国际投资的迅猛发展,客观上要求在世界范围内建立综合性的多边投资协定或框架。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着手起草并组织谈判的《多边投资协定》(MultilateralAgreementonInvestment,以下简称MAI)虽然应运而生,但由于种种复杂因素而至今未能生效;世界贸易组织(WTO)也在为建立一个全球范围内的多边投资框架而不懈地努力着,虽然谈判的过程充满荆棘,但崭新的多边投资框架在未来的新鲜出炉,已是众望所归,众声所愿了。
简介: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之间存在着诸多矛盾,尽管GATT第24条试图通过在最惠国待遇原则方面规定例外以将前者纳入多边贸易体制本身,但这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同时,多边贸易体制中关于区域贸易协定的规定存在着诸多问题:一是部分标准规定上较为模糊,二是程序规定方面存在漏洞,三是一些规定上缺乏实质性标准与内容。这就不可以避免地造成对多边贸易冲击:一是对构成多边贸易体制核心准则的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冲击,二是对多边贸易体制本身的冲击,三是对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冲击。本文在分析上述问题的基础上认为:随着区域贸易协定的交叉建立,无数的自由贸易区将会组成一张覆盖全球的区域自由贸易网,多边贸易体制将被跨越全球的区域贸易协定所代替,全球范围内的贸易自由化最终将通过无数交叉纵横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实现。
简介:现代化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主体已经由传统的国家本位转向个人本位,并伴生了专门针对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的仲裁程序。与传统的商事仲裁不同,以ICSID为基础的投资条约仲裁不要求严格意义的仲裁条款,而是以“书面同意提交”为前提,这为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的合意解释留出了可裁量的空间。近年来,我国在向外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将可提交国际仲裁的事项由原本的征收与国有化补偿问题开放到所有投资事项,因而有必要充分理解ICSID仲裁的管辖权要件。此外,对投资协定中的关键条款进行把握也关系到投资仲裁的程序正当性,如公正公平待遇条款、最惠国待遇条款、保护伞条款。
简介:本文从以下几方面来探讨的适用范围:投资措施的涵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涵义,的适用范围.
简介:国际投资仲裁机制进入多边改革阶段,中国亟需明确立场和对策。投资仲裁设计面临实体义务地方性与程序规则国际性之间的内在矛盾。在理论上,投资仲裁机构难以同时、同等程度地追求和实现中立、责任和参与等三大目标。在实践中,传统投资仲裁和欧盟投资法庭倡议分别秉持司法中立优先和司法责任优先理念,分别以当事人关系和缔约国关系为主导,分别追求中立和公正的争端解决平台。美国2012年投资条约示范文本兼顾了司法中立与司法责任,比较好地兼顾经济效率和政治可接受性。虽然难以兼顾三大目标,但美国和欧盟都选择了适合本方优势的设计方案。兼顾中国利益与世界需求的中国改革方案,应当妥善权衡缔约国关系、当事人关系和利益相关者关系,以增强投资仲裁机制的内在平衡性与先进性,进而吸引更多的国家接受。同时,在关键制度的设计上应采取符合中国优势和立场的方案,如缔约国制定专家名单、一裁终局为主、有限上诉、利益相关者有限参与等,以兼顾国家利益与国际道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