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民法典首次确立了居住权,以赠与合同、协议等形式出现的文书,实践中通过公证证明能使之更符合法定内容和形式的要求;而且,公证职能的发挥对订立人真实意愿的考量、文书效力的实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等具有现实意义。本文从居住权制度、居住权协议内容等方面阐述了居住权协议公证办理的相关内容。
简介: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和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称《暂行条例》)的修改公布和施行,标志着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进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公证机关如何不失时机地介入地产市场这一全新的服务领域,有许多问题亟需解决。本文试就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内涵及其出让、转让公证中的一些必须重视的问题,作些探讨。一、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内涵1、土地使用权的物权性质。我们知道,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包括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而要让土地使用人实现对土地的“开发、利用、经营”目的,也就必须允许他能够:第一,占有土地;第二,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三,从利用土地中获得一定
简介:收费权质押作为权利的一种方式,已经成为保障资本顺利流通和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我国担保法对各种票据的权利、债券、存单、提单、股份、股票以及商标、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权利质押作了相关规定,而对收费权质押未作明确的规定。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为了能够实现经济市场的借款融资,选择公证机构对收费权质押贷款合同进行公证。本文就收费权质押贷款合同涉及公证法律问题作些初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