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清华简《筮法》简6、8第一栏的“”应读为“时”,解为乃;清华简其他地方和《尚书》中的一些“时”字也应当如此理解。简19第一栏的“亢”应读为“更”,解为经,“一卦亢(更)之”指艮卦由首至尾经过整个卦例。简5、7第三栏的“”应读为“辩”,指辩论。简8第三栏、简23第四栏的“”字应是“退”之讹写或异体。简21第三栏“”应读为“表”,训为外,指卦例中上面的两卦,“表肴(淆)”指该卦例中两外卦一为少男、一为中女,淆乱不相搭配,或如贾连翔之说,指该卦例中左上卦为三个不同的数字构成。简53后半段“”应读为“管”,“權(管)”与“侗(筩)”为同类之物。简57后半段“”从玉、燭声,可读为“”,指弓袋。本篇“当日”指出现与占筮之日天干相合之卦,“当辰”指出现与占筮之日地支相合之卦。
简介:康德认为人在自然面前没有任何自由可言,即使“人为自然立法”掌握了自然必然性,目的仍然是为了满足人自身的物质欲求,不可能走出自然王国。由此康德提出实践理性优先于理论理性,强调只有“人为自身立法”的实践理性才能够将人从自然王国中拯救出来而走向自由王国。康德这一命题的危害是,否认人在自然面前拥有自由,人在自然面前只能遵循弱肉强食的生物法则,道德地对待自然万物在学理上不具有可能性。本研究试图颠覆康德的这一命题,认为人在自然面前不仅拥有本体论自由,而且这一自由还优先于认识论自由和实践理性自由。人只有证明自由的本真性具有生态性质,即人在自然面前能够拥有本体论的自由,才能担保自身从自然王国之中真正解放出来,使保护自然环境的伦理行为获得坚实的哲学基础和正当性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