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公共卫生规制中,政府常常依据父爱主义原则对个人的涉己行为进行干预,以维护(或增进)个人福祉。当对非自愿的涉己行为进行干预时,依据的是弱父爱主义;当对自愿的涉己行为进行干预时,依据的是强父爱主义。其中,弱父爱主义因其是对行为人“非自愿”(非理性)的补正以帮助其恢复到“自愿”(理性)状态,因而较容易得到辩护。但是,强父爱主义是对行为人自愿的涉己行为的干预,因行为人并非欠缺理性,因而在论证上存在困难。在公共卫生规制中,弱父爱主义是对能力欠缺者的保护;强父爱主义是对个人自冒风险的防范。
简介:作为一种新型行政行为,目前学界对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研究不多,对其法律性质以及相关法律问题认识不足。因此,厘清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相关的法律问题并加以规制,对于保障公众健康,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食品安全消费警示具有行为性质上的不确定性,并非是一种类型化的行政行为,而是属于非类型化行政行为的范畴,其性质上表现为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两种基本形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权在日常检查中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是法律法规设定的职权,不仅不构成越权,而且是其职责之所在。对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的规制主要通过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以及司法控制。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的发布,除法律法规的授权以外,至少需要有组织法上的依据,就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尽可能规定出详细的授权范围以及完善的行政程序以及司法救济等,以便尽可能使发布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