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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个结果
  • 简介:本文首先对我国公用事业的法律概念进行了厘清,认为公用事业具有公共产品需求的社会性、公共产品的不可替代性、产品供给的社会化、投资主体的社会化、运营目的的社会化和监管的社会化等特征。其次,本文重点讨论了行政法对公用事业的规制问题。作者从公用事业行政规制之组织及体制演交入手,从市场准入、数量限制、公用事业设备规制和价格规制等方面论证了公用事业行政法规制的现状。以此为基础,文章进一步以市政公用事业为视角,论述了政府对公用事业的行政规制权,认为公用事业行政规制权应包括市场准入监管权、运营监管权和竞争秩序监管权。

  • 标签: 公用事业 行政法 市政公用事业 行政规制 投资主体 市场准入
  • 简介:在公共卫生规制中,政府常常依据父爱主义原则对个人的涉己行为进行干预,以维护(或增进)个人福祉。当对非自愿的涉己行为进行干预时,依据的是弱父爱主义;当对自愿的涉己行为进行干预时,依据的是强父爱主义。其中,弱父爱主义因其是对行为人“非自愿”(非理性)的补正以帮助其恢复到“自愿”(理性)状态,因而较容易得到辩护。但是,强父爱主义是对行为人自愿的涉己行为的干预,因行为人并非欠缺理性,因而在论证上存在困难。在公共卫生规制中,弱父爱主义是对能力欠缺者的保护;强父爱主义是对个人自冒风险的防范。

  • 标签: 父爱主义 涉己行为 对能力欠缺者的保护 对个人自冒风险的防范
  • 简介: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进程中,习近平总书记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思想。这一思想的逻辑理路,主要把握了政党政治的普遍规律与中国共产党自身发展的特殊规律双重逻辑的统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双重要求的统一,实现执政党价值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双重目标的统一。这一思想的内容思路,主要依循了立规与改革统一、依规与尚德并举、施规与监督同行、重规与全面兼顾、常规与问责齐驱等五个方面。这一思想的时代新路,主要体现在党的政治意识的新觉醒、党的治国理政的新境界和党的自身建设的新发展三个方面。

  • 标签: 习近平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依规治党
  • 简介:十方丛林内的执事有:方丈、监院、客堂、寮房、库房、账房、经堂、典造、十方堂(亦名云水堂)、号房(亦名迎宾)。客、寮、库、账、经、典、堂、号、名为八大执事。客寮库账,为内执事,经典堂号,为外执事。设备有:钟、鼓、钟板、梆点。经坛设备、法器有:击子、鱼、铃、磐、钟、鼓、铙、钹、铛、镲。法衣有:高功衣,班、监院衣、侍者衣、朝简(即笏板)。高功用象牙朝简,经师用木朝简,监院用象牙朝简,客寮木简。有的丛林有方丈,有的丛林没有方丈。全真道教十方丛林都有监院。监院由全真道众投票选举,在选举以前,大家研究讨论,看谁

  • 标签: 十方丛林 全真道教 十方堂 寮房 钟板 经师
  • 简介:代孕,无论在生命伦理学界还是在生命法学界都引发了巨大争论。在代孕应否合法化问题上,学术界存在"应合法化说"与"不应合法化说"两种针锋相对的学说,这两种学说都基于各自的立场提出了相应的论据。立足于伦理与法律关系的角度,伦理是法律的基础,法律对于代孕的定位应取决于伦理对于代孕的定性。而在伦理上,代孕是一种违背人类天性的不合理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法律应当予以禁止。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代孕规制立法来看,代孕应当为立法谨慎规制。当前,我国对代孕采取了完全禁止的规制模式,但在具体制度设置上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 标签: 代孕 合法化 人性 规制
  • 简介:微博暴力植根于三个内生性逻辑:在制度层面,微博带来的话语权释放未能受到权威的有效限制导致了权力的僭越;在行为层面,主体独立性受到削弱甚至迷失在微博空间;在环境层面,私人空间公共化和公共空间私人化两种趋势共同催化了暴力行为。从过程上看,微博暴力大致经历了群体极化导致集体非理性、暴力行为出现在网络与现实空间以及公共议题迅速转移和集体责任逃避三个阶段。关于微博暴力的伦理矫治应当处理好自律与他律、自由与责任、虚拟与现实的关系,尤其突出主体的自律。

  • 标签: 微博暴力 权力僭越 主体迷失 群体极化 自律
  • 简介:与传统生物学通过解剖生命体以研究其内在构造不同,合成生物学旨在将工程学的思想用于生物学研究中,以设计自然界中原本不存在的生物体或对现有生物进行改造,使其能够制造材料、生产能源和食物、处理污染等,从而增进人类健康,改善生存环境,应对人类社会发展所面临的严峻挑战。由于合成生物学应用研究预示着创造人工生命的可能性,这必然导致人与自然关系的新变化。对于这一革命性的技术突破,国际社会在憧憬其应用研究可能在医学、农业、能源和环保等领域带来的巨大利益的同时,也对其可能引发的生物安全风险以及相应的伦理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

  • 标签: 技术应用 伦理问题 生物学 合成 规制 人类社会发展
  • 简介:作为一种新型行政行为,目前学界对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研究不多,对其法律性质以及相关法律问题认识不足。因此,厘清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相关的法律问题并加以规制,对于保障公众健康,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食品安全消费警示具有行为性质上的不确定性,并非是一种类型化的行政行为,而是属于非类型化行政行为的范畴,其性质上表现为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两种基本形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权在日常检查中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是法律法规设定的职权,不仅不构成越权,而且是其职责之所在。对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的规制主要通过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以及司法控制。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的发布,除法律法规的授权以外,至少需要有组织法上的依据,就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尽可能规定出详细的授权范围以及完善的行政程序以及司法救济等,以便尽可能使发布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法治化。

  • 标签: 食品安全消费警示 法律性质 法律规制